
【法】 motion of urgent necessity; urgent motion
"緊急動議"是立法程式或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專業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Emergency Motion"。根據法律術語規範,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程式緊迫性
指在常規議事流程外,因突發重大事項需立即審議的提案。根據《立法機關議事規則》第42條,此類動議可突破"24小時提前通知"限制。
法定啟動要件
須同時滿足雙重條件:①存在可能造成不可逆損害的風險;②常規程式無法及時應對。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65(b)明确規定,申請人需提供書面陳述證明"不可彌補的損害即将發生"。
分級審查機制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31條确立三級審查标準:議案重要性、時效必要性、證據完整性。國際議會聯盟(IPU)的統計顯示,2023年全球議會受理的緊急動議中,僅17.3%獲得最終通過。
該術語在司法領域特指《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的"先予執行"程式,要求法院在48小時内作出裁定。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指出,有效運作的緊急動議機制能使商業糾紛解決效率提升28%。
“緊急動議”是指在會議或法律程式中,針對突發、緊迫事項臨時提出的建議或提案,需優先讨論和表決。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規則,可參考法律條文或《羅伯特議事規則》等專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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