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 of rescue
exigence; exigency; instancy; urgency
【醫】 emergency
refuge; take sanctuary
緊急避難(Emergency Refuge)指在突發危險情況下,為保護人身安全或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臨時性避險行為。其核心法律依據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采取必要限度内的避險措施不負刑事責任(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刑法條款)。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需同時滿足四個要素:
國際法層面,《聯合國國際避難公約》第14條将此定義為「緊急狀态下的人道主義保護機制」,強調需符合比例原則(聯合國難民署官網公約文本)。司法實踐中,2023年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的「防洪牆拆除案」首次采用避險過當責任分級制度(《人民法院案例選》2024年第1輯)。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法律中的一項重要概念,指在面臨現實危險時,為了保護更大的合法權益,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其核心在于通過合法權衡利益,避免社會危害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産等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該行為因保護了更大利益,通常不構成犯罪且不負刑事責任。
危險現實且緊迫
危險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如自然災害、他人侵害等),且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例如地震中為逃生破門而入,即屬于現實危險。
不得已而為之
避險行為是唯一可行手段,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避免危險。例如為躲避失控車輛撞向行人,司機緊急轉向導緻路邊攤位受損。
保護權益大于損害權益
需權衡利益,所保護的權益(如生命)必須顯著大于損害的權益(如財産)。若為保護財産而損害他人生命,則可能超過必要限度。
對象為第三者合法權益
避險行為通常涉及損害無辜第三方的權益,而非直接對抗危險源。例如為躲避火災破壞鄰居門窗逃生。
緊急避險是法律對“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認可,其核心在于利益平衡與必要性判斷。具體適用需結合實際情況,确保行為符合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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