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conomic jurisdiction
economy; financial condition; income
【醫】 economy
【經】 economies; economy
【法】 jurisdiction
經濟裁判權(Economic Adjudication Authority)指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在經濟糾紛案件中依法行使的審理、裁決權力。其核心内涵包含以下四方面:
法律屬性與職能範圍
經濟裁判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為基礎,涵蓋合同争議、知識産權侵權、金融證券糾紛等民商事經濟案件的審理權,體現國家司法權對市場秩序的幹預與維護。
雙語術語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該術語對應"Economic Judicial Power"或"Economic Adjudicatory Authority",強調裁決主體的法定性與程式規範性。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the competence to resolve pecuniary disputes through legal proceedings"。
權力行使特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該權力具有專屬性(僅法定機關可行使)、中立性(第三方獨立裁決)及終局性(生效裁決具強制執行力)。
國際實踐對比
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 Report)指出,中國的經濟裁判權實施機制需符合國際商事仲裁公約要求,尤其在跨境投資争議解決中體現管轄權劃分與裁決互認原則。
關于“經濟裁判權”的解釋,目前可參考的權威定義有限,但結合一般法律術語和搜索結果中的“裁判權”概念,可作如下推斷:
基本定義
經濟裁判權可能指司法機關或特定仲裁機構在經濟活動糾紛中,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裁決的權力。例如處理合同糾紛、商業侵權等經濟案件。
核心特征
與普通裁判權的區别
普通裁判權涵蓋民事、刑事等廣泛領域,而經濟裁判權更聚焦于商業、金融、貿易等經濟活動中産生的糾紛。
實踐場景舉例
包括但不限于:國際貿易仲裁、公司股權争議判決、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理等。
注:由于搜索結果未直接提供“經濟裁判權”的明确定義,以上内容基于法律術語邏輯推導。建議通過專業法律詞典或經濟法文獻進一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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