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conomic jurisdiction
economy; financial condition; income
【医】 economy
【经】 economies; economy
【法】 jurisdiction
经济裁判权(Economic Adjudication Authority)指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依法行使的审理、裁决权力。其核心内涵包含以下四方面:
法律属性与职能范围
经济裁判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为基础,涵盖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侵权、金融证券纠纷等民商事经济案件的审理权,体现国家司法权对市场秩序的干预与维护。
双语术语解析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该术语对应"Economic Judicial Power"或"Economic Adjudicatory Authority",强调裁决主体的法定性与程序规范性。牛津法律词典(Oxford Law Dictionary)将其定义为"the competence to resolve pecuniary disputes through legal proceedings"。
权力行使特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权力具有专属性(仅法定机关可行使)、中立性(第三方独立裁决)及终局性(生效裁决具强制执行力)。
国际实践对比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指出,中国的经济裁判权实施机制需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要求,尤其在跨境投资争议解决中体现管辖权划分与裁决互认原则。
关于“经济裁判权”的解释,目前可参考的权威定义有限,但结合一般法律术语和搜索结果中的“裁判权”概念,可作如下推断:
基本定义
经济裁判权可能指司法机关或特定仲裁机构在经济活动纠纷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决的权力。例如处理合同纠纷、商业侵权等经济案件。
核心特征
与普通裁判权的区别
普通裁判权涵盖民事、刑事等广泛领域,而经济裁判权更聚焦于商业、金融、贸易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实践场景举例
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贸易仲裁、公司股权争议判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等。
注:由于搜索结果未直接提供“经济裁判权”的明确定义,以上内容基于法律术语逻辑推导。建议通过专业法律词典或经济法文献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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