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joint renters
jointly signed
【法】 lessee
聯名租用人(Joint Tenant)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基于共同籤署的租賃協議對同一物業享有平等使用權,并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的主體關系。這一法律概念在英美法系和中國的租賃實踐中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統一權益屬性 所有聯名租用人通過單一租賃合同取得物業使用權,各主體對租賃物享有不可分割的平等權益。這種共有形式區别于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任何個體不得單獨主張特定區域的使用權。
連帶責任機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7條,聯名租用人需共同履行租金支付、物業維護等合同義務。當某一方違約時,其他聯名租用人需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這一特征在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實施細則中有具體闡釋(來源:中國司法案例網)。
生存者權利規則 在普通法體系下,聯名租用人享有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若某一租用人死亡,其權益自動轉移給其他聯名租用人,不納入遺産繼承程式。該規則在中國涉外租賃實務中常通過特别條款約定適用。
處分權限制 全體聯名租用人對租賃物的轉租、改造等重大處分行為需達成合意。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明确規定,未經其他聯名租用人書面同意,任何單方處置行為均屬無效(來源: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網)。
“聯名租用人”指兩人或多人共同租用某物的主體,常見于需要多方共同承擔租賃責任的場景。以下是詳細解析:
1. 詞義構成
2. 應用場景 典型案例如銀行保管箱租賃:雙人聯名租用時,需共同完成開戶和退租手續,其他操作(如存取物品)可單獨進行,且不可委托第三方代辦。
3. 英文翻譯 可譯為“joint renters”,強調多人聯合租賃的屬性。若需特指法律意義上的承租人,也可用“joint lessees”。
提示:具體權利義務可能因協議條款或地區法規存在差異,建議在實際籤訂合同時參考專業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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