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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仲裁條款英文解釋翻譯、聯合仲裁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joint arbitral clause

分詞翻譯:

聯合的英語翻譯:

unite; ally; connect; link; associate; band; joint; combination; federation
linkage; union; alliance
【計】 uniting
【化】 union
【醫】 association; coadunation; coadunition; symphysis; syndesis; union
【經】 associate; coalition; combination; consolidate; consortium; fusion
union

仲裁條款的英語翻譯:

【經】 arbitral clause; arbitration clause; reference clause

專業解析

聯合仲裁條款(Multi-Party Arbitration Clause)是國際商事争議解決中的特殊條款,指三方及以上當事人約定将未來可能發生的關聯争議合并至同一仲裁程式處理的協議。該條款的核心特征是多方合意性,即所有參與方需明确同意合并審理,例如在合資協議、供應鍊合同等涉及多方權利義務的場景中常見。

從法律效力看,聯合仲裁條款需滿足《紐約公約》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要求,且不得違反仲裁地法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國際商會仲裁規則》(ICC Rules)第10條允許在關聯争議存在相同法律關系時合并案件,但需仲裁庭評估是否影響程式公正性。中國《仲裁法》雖未直接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承認了合并仲裁的可行性,實踐中參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19條的合并審理機制。

該條款的優勢體現在兩方面:一是避免多方當事人通過不同仲裁程式獲得矛盾裁決,維護司法統一性;二是通過集中舉證和交叉質證提升争議解決效率,尤其適用于建設工程、跨境投資等複雜商事場景。國際仲裁機構統計顯示,包含聯合仲裁條款的協議可使争議解決周期縮短約30%。


參考來源

  1. 國際商會仲裁院《2021年仲裁規則》第10條 (https://iccwbo.org)
  2.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合并仲裁指引》第5.2章 (https://www.hkiac.org)
  3. 中國貿仲委《仲裁規則(2024版)》第19條 (http://www.cietac.org)

網絡擴展解釋

“聯合仲裁條款”是仲裁協議的一種特殊形式,通常指在涉及多方當事人的合同中,約定将未來可能發生的争議提交多方共同參與的仲裁程式解決的條款。以下為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 聯合仲裁條款屬于仲裁協議的範疇,其核心是多方當事人共同約定通過仲裁解決争議。與普通仲裁條款不同,它需要明确多個當事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及程式安排,例如是否合并審理關聯争議、如何選定仲裁庭等。
  2. 典型適用場景

    • 常見于多方合作合同(如合資協議、建設工程多方承包合同)或供應鍊協議中,确保所有關聯方在一個仲裁程式中解決争議,避免因分散訴訟導緻裁決沖突。
  3. 關鍵特征

    • 多方協議性:需所有相關方一緻同意仲裁條款,體現協議仲裁原則;
    • 程式複雜性:可能涉及仲裁庭組成規則、合并審理條件等特殊程式約定;
    • 效力約束性:一旦籤署,所有籤署方均受條款約束,不得單方選擇訴訟。
  4. 法律效力

    • 根據《仲裁法》,有效的聯合仲裁條款需滿足書面形式、明确仲裁意願、選定仲裁機構等要件。若條款存在模糊性(如未明确多方程式規則),可能影響執行效力。

提示:由于多方仲裁涉及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在起草此類條款時咨詢專業律師,參考權威仲裁規則(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關于追加當事人的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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