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joint arbitral clause
unite; ally; connect; link; associate; band; joint; combination; federation
linkage; union; alliance
【計】 uniting
【化】 union
【醫】 association; coadunation; coadunition; symphysis; syndesis; union
【經】 associate; coalition; combination; consolidate; consortium; fusion
union
【經】 arbitral clause; arbitration clause; reference clause
聯合仲裁條款(Multi-Party Arbitration Clause)是國際商事争議解決中的特殊條款,指三方及以上當事人約定将未來可能發生的關聯争議合并至同一仲裁程式處理的協議。該條款的核心特征是多方合意性,即所有參與方需明确同意合并審理,例如在合資協議、供應鍊合同等涉及多方權利義務的場景中常見。
從法律效力看,聯合仲裁條款需滿足《紐約公約》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要求,且不得違反仲裁地法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國際商會仲裁規則》(ICC Rules)第10條允許在關聯争議存在相同法律關系時合并案件,但需仲裁庭評估是否影響程式公正性。中國《仲裁法》雖未直接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承認了合并仲裁的可行性,實踐中參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19條的合并審理機制。
該條款的優勢體現在兩方面:一是避免多方當事人通過不同仲裁程式獲得矛盾裁決,維護司法統一性;二是通過集中舉證和交叉質證提升争議解決效率,尤其適用于建設工程、跨境投資等複雜商事場景。國際仲裁機構統計顯示,包含聯合仲裁條款的協議可使争議解決周期縮短約30%。
參考來源
“聯合仲裁條款”是仲裁協議的一種特殊形式,通常指在涉及多方當事人的合同中,約定将未來可能發生的争議提交多方共同參與的仲裁程式解決的條款。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典型適用場景
關鍵特征
法律效力
提示:由于多方仲裁涉及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在起草此類條款時咨詢專業律師,參考權威仲裁規則(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關于追加當事人的規定)。
便宜的不可編程計算機差分測量單位抽樣電子交換色譜法端口選擇對生發掘帆狀附着浮動利率存單估産基桑關系式礦用通風機苦海喹西特磷酸果糖激酶孟德爾比率名義上的交易名字參數脲平衡試驗疱疹球樣體全釋翻譯程式人造油脂人造雨熔絲斷路器天線有效電阻同構異量質溶膠脫氨基酶微程式輸入輸出控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