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and several obligation
related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debt
【法】 arrearage; debt; obligatio
連帶之債(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是民法中的特殊債務形式,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債務人對同一債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一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其核心特征在于債務人之間的連帶關系。以下為關鍵解析:
法律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8條,連帶責任中債權人可向部分或全部債務人主張權利,已履行義務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該制度強化了債權人權益保障,同時明确了債務人内部的責任分擔機制。
中英術語對照
中文法律術語"連帶之債"對應英文"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該表述被國際法律文件廣泛采用,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1條對連帶責任的界定。
應用場景
常見于擔保合同(《民法典》第688條)、共同侵權(第1168條)及合夥企業債務承擔(《合夥企業法》第39條)。例如商業聯保貸款中,銀行可選擇向任一擔保企業追償全部貸款。
責任解除條件
連帶債務因以下情形終止:
法律來源參考
連帶之債是民法中一種特殊的債權債務關系,指多個債權人或債務人之間因法律規定或約定形成的連帶責任。以下從定義、類型、發生原因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詳細解釋:
連帶之債是指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承擔連帶債務的法律關系。其核心特征是任一債權人可要求任一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或任一債務人需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例如,A、B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C可單獨要求A或B清償全部債務,且隻要其中一人履行完畢,全體債務人的責任即消滅。
連帶債權
多個債權人中任意一人均可要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且全部債權因一次給付而消滅。例如,甲、乙為連帶債權人,債務人丙向甲支付全部款項後,乙的債權也歸于消滅。
連帶債務
多個債務人中任意一人均需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履行義務後可在内部向其他債務人追償。例如,甲、乙共同侵權導緻丙損失10萬元,丙可要求甲或乙單獨賠償10萬元,甲賠償後有權向乙追償其應承擔的5萬元。
連帶之債與不可分之債不同:前者不以給付内容是否可分作為判斷标準,而後者要求給付必須不可分割(如返還特定物)。
連帶之債通過強化債權保障或債務約束,平衡了多方主體的權益,常見于擔保、共同侵權、法人分立等場景。具體適用需結合法律條文或合同約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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