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use a privilege
abuse; misuse; ill-use; lavish; misapply
【醫】 abuse
【經】 misappropriation
franchise; *******; liberty; peculiar; prerogative; privilege
【經】 prerogation; privileg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濫用特權”指個體或機構逾越法定權限實施不當行為。該術語對應英文“abuse of privilege”,常見于公法領域,具體可從三方面解析:
詞性特征
名詞性短語(noun phrase),在法律文書中多作主語或賓語,如《元照英美法詞典》指出該術語常出現在“civil action for abuse of privilege”(特權濫用民事訴訟)等固定搭配中。
構成要件
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釋義,須同時滿足: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2版強調可能引發三重責任:
該術語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9條表述為“abuse of functions”,特别強調公職人員違反法律實施公務行為的違法性特征。
根據相關定義及社會背景,“濫用特權”可拆解為“特權”和“濫用”兩部分理解,其綜合含義及影響如下:
特權的定義 特權指特定群體或個體享有的超越普通人的特殊權利。這種權利可能源于制度設計(如外交豁免權)、職位賦予(如政府審批權)或曆史遺留(如貴族階層特權)。指出特權本身具有兩面性:正向特權可激勵社會貢獻(如優秀員工晉升機會),但若失去約束則會異化為腐敗工具。
濫用的表現 “濫用”指違背規則過度使用權利,常見形式包括:
社會危害 曆史案例顯示(如《清史稿》記載的代善案),特權濫用會直接導緻:
當代法治社會通過《監察法》《陽光政務條例》等法規約束特權,但實際執行中仍存在“隱形福利”“潛規則”等濫用現象。理解該詞彙時需注意:其核心矛盾在于權力與監督的制衡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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