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egotiated contract
consult; exchange views
【經】 drive a bergain
bargain on; clinch a deal; strike a bargain
【經】 business done; knock off; seal a bargain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磋商成交的合同(Negotiated Contract)是指通過雙方或多方平等協商達成一緻意見後籤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其核心特征在于締約過程的互動性與條款的定制化,具體可從以下角度闡釋:
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合同的訂立需經過要約與承諾的協商過程。磋商成交的合同強調雙方在交易條件(如價格、履行方式、違約責任)上反複溝通調整,最終形成合意,區别于标準化格式合同。
協商過程的體現
此類合同常見于國際貿易(如INCOTERMS術語的適用性談判)、建築工程承包(如FIDIC條款的修訂)及技術合作領域。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9條明确規定,附加條款的實質性變更将構成新要約,需重新磋商。
風險分配機制
中國《民法典》第470條要求合同需具備标的、數量等基本條款,而磋商成交合同往往在此基礎上增加專門條款。例如在股權投資協議中,對賭條款(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的具體觸發條件需經專業法律顧問參與協商确定。
争議解決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經協商選擇的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具有優先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5條)。國際貿易中常見于選擇國際商會(ICC)仲裁規則作為争議解決方式。
注:本文援引的法律條文均可在全國人大官網(www.npc.gov.cn)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官網(uncitral.un.org)獲取權威文本。
“磋商成交的合同”是指買賣雙方通過反複協商、細緻讨論後達成一緻并籤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來源
“磋商”源于“磋”字,本義指将象牙精細加工成器物(),引申為雙方在談判中仔細商議、反複推敲的過程。相較于“協商”,該詞更強調談判的細緻性和嚴謹性()。
磋商的作用
在合同中,磋商是雙方明确交易條件(如價格、交付方式等)、平衡利益的關鍵環節,直接影響合同條款的公平性和可執行性()。
主要條款
包括商品/服務描述、數量、價格、付款方式、交付時間與地點、質量标準等()。例如,的合同範本明确要求标注規格、單價、驗收期限等細節。
特殊條款
法律約束力
磋商達成的合同需符合《民法典》規定,雙方籤字蓋章後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
風險防範
常見于國際貿易、商務合作等領域。例如,國際貿易中需通過詢盤、發盤、還盤等步驟完成磋商()。
如需查看完整合同範本或條款細節,可參考、5、8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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