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wnership of mines
【经】 mine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经】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矿山所有权是指对特定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享有的法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这种权利具有三个核心特征:
权利主体特定性 中国实行矿产资源国家专有制度,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企业或个人需通过行政许可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民法典》第329条)。这与英美法系的"mineral rights"存在本质区别,后者允许私人土地所有者享有地下矿权(美国1872年通用矿业法)。
权利内容复合性 包含地质勘探、矿产开采、矿产品处置等系列权能,但需遵守《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开采总量控制。实践中需同步履行矿山环境修复义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2条)。
权利流转限制性 虽然《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采矿权转让,但受让人必须满足环保、安全生产等23项资质标准,且国有大型能源矿产禁止民营资本控股(国家发改委2023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国际比较显示,加拿大的《矿业法》实行"自由进入制",澳大利亚采用"皇家矿产制度",均与我国以行政许可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形成对比。这种差异源于不同法系对自然资源物权属性的界定方式。
矿山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唯一主体对矿产资源享有的绝对性支配权利,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内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土地权属变化而改变所有权性质,这是国家主权的延伸体现。
国务院作为国家代表行使所有权,具体由自然资源部实施统一管理。地方政府、企业或个人仅能通过行政许可获得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
需注意:矿山所有权与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物权属性,后者是经行政许可取得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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