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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藏共用權英文解釋翻譯、礦藏共用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mmon in soil

分詞翻譯:

礦藏的英語翻譯:

mineral resources
【經】 mineral resources

共用權的英語翻譯:

commonage
【法】 common; commonage

專業解析

礦藏共用權(Mineral Resources Co-ownership Right)指在法定框架内,多個主體對特定區域内礦産資源的勘探、開采及使用權進行共同行使的法律制度。該概念源于資源分配的公平性與可持續性原則,常見于國際法、國内礦産資源管理法和地緣合作協議中。

從法律構成看,礦藏共用權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權屬共享性:多個國家、企業或社群基于協議共同持有礦藏開發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3條明确“礦産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所有權”,但允許依法授權地方政府或企業共同開發。
  2. 利益分配機制:需通過合同約定收益分成比例,如澳大利亞《礦業法》要求合資協議必須包含開采權益分配條款。
  3. 責任連帶性:共用方需共同承擔環境保護、安全生産等法定義務,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42條關于“區域”資源開發的國際合作規定。

國際實踐中,該權利多用于跨境資源開發。例如中國與哈薩克斯坦在裡海盆地油氣田的聯合開發協議,即通過《中哈關于在油氣領域擴大合作的備忘錄》确立礦藏共用權的執行細則。此類案例表明,礦藏共用權既體現國家主權,又符合全球經濟資源優化配置需求。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礦藏共用權”的解釋如下:

礦藏共用權指多個主體依法共同享有對某一區域内礦産資源的開發、利用或管理的權利。其核心要點包括:

  1. 權利基礎:礦藏為國家所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三條),任何共用權需基于國家授權或合法協議。
  2. 共享形式:可能表現為聯合勘探、合作開采、收益分配等模式,常見于企業間合作或政府與企業協作開發。
  3. 法律約束:需遵守資源保護、環境影響評估等法規,禁止未經許可的私自分割或濫用。

由于現有搜索結果未直接提及該術語,以上内容綜合了“礦藏”定義及常見資源管理原則推斷。建議查閱《礦産資源法》或咨詢法律專家獲取更權威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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