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in soil
mineral resources
【經】 mineral resources
commonage
【法】 common; commonage
礦藏共用權(Mineral Resources Co-ownership Right)指在法定框架内,多個主體對特定區域内礦産資源的勘探、開采及使用權進行共同行使的法律制度。該概念源于資源分配的公平性與可持續性原則,常見于國際法、國内礦産資源管理法和地緣合作協議中。
從法律構成看,礦藏共用權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國際實踐中,該權利多用于跨境資源開發。例如中國與哈薩克斯坦在裡海盆地油氣田的聯合開發協議,即通過《中哈關于在油氣領域擴大合作的備忘錄》确立礦藏共用權的執行細則。此類案例表明,礦藏共用權既體現國家主權,又符合全球經濟資源優化配置需求。
關于“礦藏共用權”的解釋如下:
礦藏共用權指多個主體依法共同享有對某一區域内礦産資源的開發、利用或管理的權利。其核心要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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