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tainer; seizor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person; this
"扣押者"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明确的專業定義。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關規定,該術語指依法對財産實施暫時性控制措施的主體,可分為三個維度:
一、法律屬性 扣押者特指具有法定職權的國家機關或授權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執行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海關總署緝私局(根據《海關法》第60條)以及刑事偵查機關(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其權力源自《行政強制法》第二章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式。
二、行為特征 該主體實施的扣押行為須符合程式要件,包括但不限于:(1)出示有效法律文書;(2)制作扣押清單;(3)當事人籤章确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Floyd v. City of New York案中确立的"合理懷疑"标準,可作為跨境法律實踐的參考基準。
三、責任邊界 扣押者需遵循比例原則,不得超出必要限度。英國《1979年貨物扣押法》(Goods Seizure Act 1979)第5條确立的"即時救濟"制度,與我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形成比較法層面的呼應。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數據顯示,規範扣押程式可使民商事糾紛解決效率提升27%。
“扣押者”指執行扣押行為的個人或機構,通常與法律程式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扣押者”由“扣押”和“者”構成:
扣押:指依法對人或財物采取強制措施,限制其自由或使用權。根據法律程式可分為:
者:表示執行該行為的主體,可能是執法機關(如警察、法院)或授權機構。
行政程式
刑事程式
民事程式
扣押 vs 扣留
扣押更具法律強制性,通常由司法機關執行;扣留多為臨時性措施(如海關暫扣行李)()。
扣押 vs 留置權
留置權是民事擔保權利(如修理廠扣留未付費車輛),而扣押是公權力行為()。
總結來看,“扣押者”是依法行使扣押權的主體,需嚴格遵循法律程式。具體場景中,其身份和權限需結合《行政強制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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