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aisie-arret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法】 third party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經】 occupation; possession
【法】 debtor estat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扣押第三人占有的債務人財産”指司法機關為保障債權人權益,依法對債務人所有但由第三人實際控制或保管的財産采取的強制控制措施。其核心要素如下:
完整釋義:當債務人財産由第三人實際占有時(如寄存物、租賃物),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扣押該財産,剝奪第三人繼續占有或處分的權利,以确保後續執行程式(如拍賣)的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規定,債權人可對債務人動産行使留置權;第1165條明确侵權責任財産的執行範圍包括第三人占有的債務人財産(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單行本,2020年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扣押需滿足:
概念 | 關鍵區别 |
---|---|
扣押債務人自有財産 | 財産由債務人直接占有,無需涉及第三人 |
凍結銀行賬戶 | 針對貨币資金,不轉移物理占有 |
第三人代為清償 | 第三人主動償還債務,非強制程式 |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扣押第三人占有的債務人財産”需滿足特定條件,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第二條,若第三人書面确認其名下或占有的財産實際屬于債務人,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或凍結該財産。但需滿足兩個前提:
執行限制
若第三人為自身利益合法占有該財産(如租賃、保管),法院雖可扣押,但第三人可繼續占有和使用,僅需禁止将財産轉移給債務人。
二、債權人自行扣押的例外情形
合同約定占有
當債權人已按合同約定合法占有債務人財産(如留置權),而債務人未按期付款,債權人可扣押該財産。例如:修理廠因未收到修理費扣押送修車輛。
抵押擔保
若債務人或第三人以財産抵押擔保債務,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扣押抵押物并優先受償。例如:以房産抵押貸款,逾期未還可申請拍賣房産。
需注意:除上述兩種例外,債權人不得擅自扣押債務人財産,否則可能構成侵權。一般需通過訴訟程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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