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財産英文解釋翻譯、扣押財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ttach; attachment; judgement lien; seizure of property
相關詞條:
1.seizureofassets 2.attachmentseizureofproperty 3.sequestrate 4.sequester 5.attach 6.distrainment
分詞翻譯:
扣押的英語翻譯: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專業解析
扣押財産(Seizure of Property)指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對個人或機構的財物實施暫時性強制扣留措施。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attachment"或"distraint",常見于民事執行和刑事偵查程式。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
- 主體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僅人民法院有權籤發扣押令(People's Court's seizure order)。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實施刑事扣押時,須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 客體範圍:可扣押物包括動産、不動産及有價證券,但需排除《民法典》第244條規定的豁免財産,如債務人基本生活必需品。
- 程式規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執行人員應出具扣押財産清單,由在場人籤章确認。跨境扣押需遵守《海牙公約》司法協助條款。
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系将扣押分為"pre-judgment attachment"(訴前扣押)和"post-judgment execution"(判後執行)。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64規定,扣押令申請人需提供足額擔保金(security bond)。
國際私法領域,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産示範法》第19條确立的"自動中止"原則(automatic stay),限制各國對破産企業財産的任意扣押。
網絡擴展解釋
“扣押財産”是法律程式中常見的強制措施,指有權機關依法暫時剝奪當事人對特定財物的占有、使用或處分權,以确保案件調查、執行或債務清償等目的。具體解釋如下:
一、法律依據與適用場景
-
刑事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和第144條,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在偵查中可扣押與案件相關的財物、文件(如存款、彙款、股票等),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扣押需與案件直接相關,無關財物不得扣押。
-
稅務案件
稅務機關在涉稅案件中可扣押現金、房産、車輛等財産,防止當事人轉移或隱匿資産。扣押期限通常為3個月,可延長至6個月。
-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第9條明确“扣押財物”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之一,適用于行政處罰程式,如扣押違法經營工具等。
-
民事執行
法院在執行程式中可扣押被執行人動産(如貴重物品、車輛),将財産移至指定場所扣留,禁止當事人處置。
二、程式要求
- 登記與見證:扣押時需清點財物,由見證人和持有人共同确認,并制作清單。
- 妥善保管:扣押財物不得使用、調換或損毀。
- 通知義務:稅務機關等需書面通知所有權人并留存證明文件。
三、目的與限制
- 核心目的:防止財産被轉移、隱匿或銷毀,保障案件調查、執行或債務清償(如工資扣押用于償債)。
- 限制條件:僅針對與案件直接相關的財産,不得濫用或超範圍扣押。
四、與“查封”的區别
- 實施方式:扣押需移動財物至其他場所(如法院指定倉庫),查封則原地封存。
- 適用對象:扣押多用于動産(如車輛、珠寶),查封可針對不動産(如房屋)。
五、其他相關術語
- Impound:法律授權下的臨時扣押(如車輛),程式結束後需返還。
- Garnish:特指扣留工資或資金以清償債務。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刑事訴訟法》《行政強制法》及稅務機關相關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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