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ral evidence; parol evidence
口頭證據(Oral Evidence)的法律釋義與權威解析
根據法律詞典釋義,"口頭證據"(Oral Evidence)指以口頭陳述形式呈現的證言或信息,通常由證人、當事人當庭口述産生,區别于書面文件、物證等其他證據形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口頭證據通過證人直接描述事件細節,幫助法庭還原事實經過,尤其在缺乏書面記錄的争議中起關鍵作用(如目擊證人證詞)。
當書面文件存在歧義時,口頭證言可輔助解釋合同條款、交易意圖等(如"口頭證據規則"的例外情形)。
定義"Oral Evidence"為:"Verbal testimony given by a witness in court, distinguished from documentary evidence."(法庭上證人口頭提供的證言,區别于書證)[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強調口頭證據需滿足《聯邦證據規則》第801-805條對傳聞證據的排除與例外要求[來源:Federal Judicial Center, Evidence Manual]。
指出口頭證據在刑事審判中需符合《1999年少年司法與刑事證據法》對證人保護的特别程式[來源:UK MoJ, Achieving Best Evidence]。
結論:口頭證據作為司法程式中的動态證明手段,其效力依賴于法庭對證人可信度的評估及與其他證據的印證,是保障當事人質證權的核心環節。
口頭證據是指通過口頭陳述、對話或承認等方式形成的證據,常見于法律、審計等領域。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基本概念
口頭證據主要包括口頭承認、證人證言或對審計/法律人員的口頭答複( )。例如:企業員工口頭确認費用發生,或客戶口頭認可收入記錄()。
特點與局限性
口頭證據規則
若書面合同被認定為最終協議,則協議前或同時的口頭證據不能否定或修改書面條款()。例如:書面合同糾紛中,口頭承諾通常無法對抗合同文本()。
法律程式中的效力
對比其他證據:與實物證據相比,口頭證據的適用範圍更窄,且受合同相對性規則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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