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imidator; threatener
threaten; intimidate; bluster; terrify; terrorize
【經】 scare
person; this
"恐吓者"在漢英詞典中對應英文詞彙"intimidator",指通過威脅或心理壓迫手段迫使他人服從的個體或團體。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該詞特指"以言語或行為制造恐懼,意圖控制他人行動的主體"。
在法律語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将恐吓行為界定為"以暴力、威脅方法強索財物或擾亂社會秩序",其施行者可被歸類為法定恐吓者。司法實踐中,恐吓者的構成要件包含三個要素:主觀故意、威脅行為的客觀實施,以及被害人産生恐懼心理的因果關系。
從社會心理學角度分析,恐吓者常采用漸進式操控策略,初期表現為語言威脅,後期可能升級為實質性傷害暗示。美國心理學會(APA)的《異常心理學期刊》研究指出,職業恐吓者多具有高情緒操控能力和低共情特質,其行為模式與反社會人格障礙存在顯著相關性。
語言學研究表明,恐吓者的言語特征包含高頻使用祈使句(占比達62%)、模糊性威脅代詞(如"某些人"、"他們")以及未來時态恐吓(出現概率78%)。這些語言标記在刑偵語言學中被用作威脅等級評估的重要參數。
在跨國法律實踐中,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将系統性恐吓行為定義為侵犯人格尊嚴的犯罪,要求締約國建立專項防治機制。該公約的司法解釋文件顯示,現代恐吓者的行為模式已延伸至網絡空間,形成線下線上複合型威脅體系。
“恐吓者”指通過威脅、要挾等手段使他人感到恐懼或被迫服從的人。以下從定義、法律認定及應對措施三方面綜合解釋:
恐吓者通常采用語言、行動或其他方式威脅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以達到控制、脅迫目的。例如:以暴力、損害名譽或財産為要挾,使對方産生心理恐慌()。
提示:遇到恐吓行為應避免直接沖突,優先保障自身安全,并借助法律途徑解決。更多細節可參考《刑法》第293條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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