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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战法规英文解释翻译、空战法规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rules on air warfare

分词翻译:

空战的英语翻译:

aerial warfare; air battle; an air battle; dogfight
【法】 aerial warfare

法规的英语翻译:

code; statute
【医】 code; legislation; nomo-
【经】 statue

专业解析

空战法规(Kōngzhàn Fǎguī),在汉英词典中通常对应"Laws of Air Warfare" 或"Air Warfare Law",是国际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HL)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专门规范在武装冲突中涉及航空器(包括军用飞机、无人机等)的作战行为,旨在平衡军事必要性与人道保护原则。以下是其核心内涵的详细解释:


一、核心定义与适用范围

  1. 定义

    空战法规指规范空中军事行动的国际法规则体系,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及普遍法律原则。它约束交战国在空战中的行为,包括作战手段、方法的选择以及对人员与物体的保护。

    英文对应:A body of international rule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hostilities in airspace during armed conflicts.

  2. 适用对象

    • 军用航空器:包括战斗机、轰炸机、侦察机等直接参与作战的飞机。
    • 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如侦察或攻击型无人机(例如MQ-9 "死神")。
    • 民用航空器:若被征用或误入战区,需遵守特殊保护规则(《芝加哥公约》第3条)。

二、核心法律原则

空战法规遵循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1. 区分原则(Principle of Distinction)

    必须区分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战斗员与平民。禁止无差别攻击(《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8、51条)。

    例:轰炸前需确认目标为军用机场而非民用设施。

  2. 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攻击造成的平民伤亡或民用物体损毁,不得超过预期的具体军事利益(《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5)(b)条)。

    例:摧毁一座军用雷达站时,若可能波及附近医院,需评估必要性。

  3. 预防措施原则(Precautionary Measures)

    冲突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减少平民伤害,如预先警告、选择最小风险攻击方式(《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7条)。


三、具体规则与禁止行为

  1. 作战手段限制

    • 禁止使用生化武器、激光致盲武器等(《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 禁止攻击跳伞中的飞行员(《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2条)。
  2. 特殊保护对象

    • 医疗航空器:标有红十字/红新月标志的飞机不受攻击(《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24-31条)。
    • 民用航空器:除非被用作军事目的(如运输武器),否则享有豁免权(《芝加哥公约》第3bis条)。
  3. 空域管制规则

    冲突方可设立禁飞区(No-Fly Zone),但需公告并符合军事必要性(《圣雷莫手册》第12段)。


四、法律渊源与权威依据

空战法规的成文依据主要包括:

  1.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1949/1977):规范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保护。

    来源:国际红十字委员会 - 日内瓦公约

  2. 《芝加哥公约》(1944):确立民用航空安全与主权原则。

    来源:国际民航组织 - 芝加哥公约

  3. 《圣雷莫空战手册》(2009):由国际法专家编纂的空战习惯法集大成者。

    来源:圣雷莫国际人道法学院


五、中国实践与立场

中国作为《日内瓦公约》缔约国,通过《国防法》《民用航空法》等国内法落实空战法规义务,强调:


空战法规的核心目标是在军事需求与人道保护间寻求平衡,通过限制攻击手段、保护特定对象及规范空域使用,减少武装冲突对平民和民用设施的破坏。其权威性源于国际条约、习惯法及国家实践,是维护全球空域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网络扩展解释

“空战法规”是战争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指规范空中军事行动的国际法规则,旨在限制战争手段、保护平民及特定目标。以下是其核心内容与特点:

一、基本定义与原则

空战法规属于战争法规的分支,与陆战、海战法规并列,主要约束空中作战行为。其核心原则包括:

  1. 区分原则:禁止攻击未设防城市、平民及民用设施(如医院、宗教场所),军事目标需明确标识。
  2. 人道原则:要求对俘虏、伤病员给予人道待遇,禁止使用爆炸性子弹、窒息性毒气等武器。

二、具体规则内容

  1. 航空器分类与标志

    • 航空器分为军事(需标明国籍和军事性质标志)、公有非军事(如海关/警察用途)和私有三类,标志需清晰可辨且不得随意更改。
    • 非军事航空器在战时若未改装为军事用途,需遵守私有航空器规则。
  2. 武器与攻击限制

    • 禁止使用生物武器、毒素武器及无差别轰炸。
    • 空中轰炸仅限军事目标,需避免波及文化、医疗等非军事设施。
  3. 法律依据

    • 1923年《空战规则草案》虽未正式生效,但为习惯法提供参考,涉及航空器地位、轰炸规则等。
    • 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将陆战保护规则扩展至空战,明确平民和危险设施的保护要求。

三、法律地位与实践

空战法规缺乏专门国际条约,主要依赖分散于其他公约的条款及习惯法。例如,现代空战中,对无人机使用、网络攻击等新兴领域仍需结合既有规则进行解释。

如需更详细的法律文本(如《空战规则草案》全文),可参考、3、9的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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