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rmanent; resident
institution; organization; framework; house; machine; mechanism; organ; outfit
setup; wheel
【化】 mechanism
【醫】 institution; mechanism; organization
常駐機構指在特定國家或地區長期設立并開展業務的外國實體組織,其核心特征為持續性存在與固定場所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此類機構需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取得"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後方可運營。
在法律英語中,"常駐機構"對應"permanent establishment",該術語在國際稅法領域具有特殊含義。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5條明确定義:通過固定營業場所進行的經營活動,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等持續六個月以上的商業存在。
漢英法律詞典(第三版)将"常駐機構"譯為"resident institution",特指外國政府、企業經東道國批準設立的長期代表處。這類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營利性活動,主要職能限于市場調研、業務聯絡等非直接經營活動。
與臨時性商務存在(temporary business presence)的區别在于:常駐機構需滿足《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中的場地要求,包括固定辦公場所和常駐人員配備,且存續期不得少于一年。
常駐機構的定義和特點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一、基本定義 常駐機構指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等法人實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準後,在境内設立的長期性、固定性辦事機構。例如外國企業駐華代表處、國際組織在華辦事處等。
二、核心特征
三、相關概念區分
四、應用場景 常見于海關監管、稅收管理等領域。例如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口自用物品有特殊規定,需憑《常駐機構備案證》辦理手續。
如需了解具體審批流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政府主管部門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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