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犯英文解釋翻譯、常業犯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andits with long records
分詞翻譯:
業的英語翻譯:
course of study; enterprise; estate; industry; occupation; trade
犯的英語翻譯:
infract; violate; criminal; sin
【法】 commit; perpetrate
專業解析
常業犯(Habitual Offender / Professional Criminal)
一、法律定義
常業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為職業或主要生活來源的罪犯。其核心特征為:
- 職業性:将犯罪作為長期謀生手段,而非偶發行為。
- 反複性:多次實施同類犯罪,形成犯罪習慣。
- 危害性:對社會秩序和經濟穩定造成持續性破壞。
例如,以賭博為業的“賭棍”或長期組織賣淫的犯罪團夥首腦均屬典型常業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二、英文術語解析
- Habitual Offender:強調犯罪行為的習慣性、重複性(Black's Law Dictionary。
- Professional Criminal:側重犯罪的專業化、營利性特征(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三、法律後果
中國刑法對常業犯采取加重處罰原則。例如:
- 以賭博為業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刑法》第303條;
- 常業犯可能構成“情節嚴重”,觸發更高量刑檔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四、相關概念區分
- VS 常習犯:常習犯側重犯罪習性(如盜竊成瘾),常業犯則強調經濟依賴性。
- VS 職業犯:職業犯是常業犯的子類,特指具備專業技能(如僞造貨币)的犯罪者(張明楷《刑法學》。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全國人大官網)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Habitual Offender"
-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Professional Criminal"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刑法理論及相關法律解釋,常業犯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作為職業或主要生活來源,并反複多次進行同種犯罪行為的犯罪類型。以下從定義、構成要件、法律實例及法律地位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特征
- 職業性與持續性
常業犯的核心在于以犯罪為“職業”,行為人無正當職業或收入來源,主要依賴犯罪所得維持生計。例如,長期以賭博、走私等為業的行為。
- 營利目的
主觀上需以獲取錢財為目的,且具有長期、反複實施犯罪的意圖,實際是否獲利不影響定罪。
二、構成要件
- 主觀要件
- 營利動機:需以牟利為直接目的,區别于其他犯罪類型。
- 職業化傾向:行為人将犯罪視為謀生手段,具有長期性和計劃性。
- 客觀要件
- 反複實施同種犯罪:法律明文規定需多次或持續實施特定行為才構成犯罪。例如,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的“以賭博為業”情形。
三、法律實例與區分
- 典型罪名
- 賭博罪(《刑法》第303條):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常業犯的典型表現,區别于偶爾參與賭博。
- 走私罪(如已廢止的刑法第118條):曆史上曾将“以走私為業”作為加重處罰情形。
- 與慣犯的區别
- 常業犯:強調以犯罪為職業,具有謀生依賴性。
- 慣犯:側重犯罪習性,行為人可能另有正當職業,但習慣性實施犯罪。
四、法律地位與争議
現行刑法中,部分罪名(如賭博罪)仍保留常業犯的構成要件,但整體趨勢是減少對“常業犯”的專門規定,轉而通過加重處罰或結合其他條款規制類似行為。需注意,司法實踐中需嚴格區分“職業化犯罪”與一般多次犯罪,避免擴大適用範圍。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條或案例,可參考《刑法》第30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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