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規追索英文解釋翻譯、常規追索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egular recourse
分詞翻譯:
常規的英語翻譯:
convention; routine; rule
【計】 general
【化】 convention; established customs
【醫】 routine; routine method
【經】 routine
追索的英語翻譯:
【法】 recovery
專業解析
常規追索(Recourse),在票據法和金融領域,指當票據(如彙票、本票、支票)到期被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持票人依法向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相關費用的權利。這是一種法定的、保障票據流通信用的重要救濟手段。
其核心含義與法律依據可概括如下:
-
定義與權利性質:
- 常規追索是持票人在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時,依法向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等)行使的第二次請求權(償還請求權)。
- 它區别于“不受追索”(Non-recourse),後者意味着持票人僅能向特定債務人(通常是票據承兌人或付款人)主張權利,不能向前手追償。
-
法律依據與要件:
- 主要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特别是第六十一條至第七十二條對追索權的行使條件、對象、程式、金額等作出了明确規定。
- 行使追索權的前提條件是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對于遠期票據,需先提示承兌被拒絕,到期後再提示付款被拒),持票人需依法取得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等合法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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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對象(被追索人):
- 持票人可以向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彙票)、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且不受票據債務承擔先後順序的限制(即“飛躍追索”)。
-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享有與持票人同等的權利(代位追索權),可向其前手再行追索,直至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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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金額範圍:
- 根據《票據法》第七十條,持票人可追索的金額包括:
- 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 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 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
法律後果與責任:
- 被追索人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必須向持票人支付上述追索金額。
-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抗辯切斷),除非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國規範票據行為、保障票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對追索權有詳盡規定。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英漢法律詞典》或《元照英美法詞典》:權威法律專業詞典,對“Recourse”及相關術語(如Recourse Agreement, With Recourse)有精準的英漢對照解釋和法律背景說明。 (來源:法律出版社 / 北京大學出版社)
- 《票據法原理與適用》或《中國票據法律制度研究》:法學專家撰寫的專業著作或教材,對常規追索的法律要件、行使程式、實務操作及理論争議有深入闡釋。 (來源:法學學者專著 / 法律出版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支付結算”闆塊:作為中國票據業務的主管部門,其發布的規章、解釋及案例對理解票據追索的實務操作具有權威指導意義。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網絡擴展解釋
“常規追索”通常指在法律或商業活動中,按照既定程式或合同條款對欠款、賠償等進行追讨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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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
常規追索主要指通過法律手段強制對方履行義務或索取賠償。例如,當一方拒絕支付合同款項時,另一方可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追讨欠款。在票據法中,追索權指彙票持票人在被拒付後,向前手(如背書人、出票人)要求償還金額及利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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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場景
- 票據領域:彙票到期未獲付款或承兌時,持票人需先履行保全手續(如提示付款、取得拒絕證明),再向票據債務人追索。
- 合同糾紛:當一方違約(如拖欠貨款),另一方可通過法律程式追索賠償,包括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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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條件
需滿足實質要件(如債務存在、違約事實)和形式要件(如提供拒付證明、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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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方式
包括催告函、協商調解、訴訟等,具體取決于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
常規追索是依法或依約主張權益的标準流程,強調程式合法性和證據完整性。如需進一步了解票據追索細節,可參考《票據法》相關内容(來源:、6、7、9)。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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