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憲"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行為或法律條款與憲法基本原則相抵觸,對應的英文翻譯為"unconstitutional"。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章第九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督憲法實施,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憲法法院或違憲審查機構承擔最終認定職責,中國采用立法機關審查模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Marbury v. Madison案中确立的司法審查制度,則是另一種典型模式。不同法系國家對此有不同的程式規定,但核心都強調憲法作為根本法的最高效力。
違憲是指違反憲法原則、内容或精神的非法行為,是最高層級的法律違法行為。以下從定義、特征、審查機制等方面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分類
二、核心特征
三、審查與責任
我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監督對象包括法律文件及公權行為。例如,若某地方法規與憲法沖突,可被宣告無效并追究制定機關責任。
四、與違法的區别
|維度 |違憲 |違法 |
|------------|--------------------------|--------------------------|
| 主體 | 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 | 所有法律主體(含個人)|
| 依據 | 憲法及憲法性文件 | 普通法律、行政法規 |
| 審查機構 | 全國人大常委會等特定機關 | 法院、行政機關等司法機構 |
違憲的本質是對國家根本法秩序的破壞,其危害性高于一般違法行為。我國通過憲法監督制度(如備案審查)保障憲法實施,維護法治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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