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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统治权英文解释翻译、委托统治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mandatory right

分词翻译:

委托的英语翻译:

consign; devolve; entrust; leave; submit; trust; commission; commitment
【经】 accredit; assignation; consignment; delegation; entrust; leave in trust
mandate; refer

统治权的英语翻译:

mastery
【法】 dominion; mastery; potestas; reins of government; rulership
sovereignty

专业解析

委托统治权(Mandate),又称委任统治权,是国际法史上的一个特定概念,指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将战败国(主要是德国和奥斯曼帝国)的海外殖民地或属地,委托给战胜国进行管理的制度安排。其核心在于强调这种统治权并非主权转让,而是基于国际社会的委托,旨在促进被统治地的发展并最终导向自治或独立。

详细解释:

  1. 核心含义与法律基础:

    • 中文“委托统治权”对应英文“Mandate”。它特指根据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Co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第22条建立的制度。
    • 该制度认为,战败国原控制的某些地区(主要位于中东、非洲和太平洋)的人民“尚不能自立于今世特别困难状况之中”,因此这些地区的福祉与发展应成为“文明之神圣委托”(a sacred trust of civilisation)。
    • 国际联盟将这些地区的“治理权”(administration)委托给某个“先进国家”(advanced nation),即委任统治国(Mandatory Power),由其代表国联进行管理。关键点在于:主权不属于委任统治国,而是由国联暂时持有,最终属于该地区人民。 委任统治国行使的是“统治权”(governing authority),而非主权。
  2. 设立目的与原则:

    • 非兼并原则: 明确区别于传统的殖民征服和领土兼并。目的是促进被统治地人民的福祉与发展,而非为委任统治国谋取私利。
    • 神圣委托: 强调委任统治国对国际社会(通过国联体现)和当地人民负有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责任。
    • 最终目标: 根据地区发展程度不同,目标各异:
      • A类委任统治地(如叙利亚、黎巴嫩、伊拉克、巴勒斯坦、外约旦): 原属奥斯曼帝国,被认为较接近独立状态,目标是提供行政指导和帮助,直至其能自立。
      • B类委任统治地(如喀麦隆、多哥、坦噶尼喀、卢旺达-乌隆迪): 原属德国非洲殖民地,目标是在保障信仰自由、禁止奴隶制等条件下,促进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福祉及社会进步。
      • C类委任统治地(如西南非洲、新几内亚、瑙鲁、西萨摩亚): 因地域偏远、人口稀少或其他原因,被认为最适合在委任统治国法律下,作为其领土的一部分进行治理(但仍需遵守委任统治的基本原则)。
  3. 关键特征:

    • 国际监督: 委任统治国需向国联的常设委任统治委员会(Permanent Mandates Commission)提交年度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确保其履行委任统治义务。
    • 开放门户: 在B类和C类委任统治地,要求保证其他国联成员国在贸易和商业上的平等机会(“门户开放”原则)。
    • 有限权力: 委任统治国的权力受到国联盟约和具体委任统治条款的严格限制。
  4. 历史演变与终结:

    • 委托统治制度是国际社会尝试以新的、更负责任的方式管理前殖民地的实验。
    •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的解散,其职能由联合国(United Nations)继承。
    • 1945年《联合国宪章》设立了国际托管制度(International Trusteeship System)(第十二章),取代了委任统治制度。托管制度的目标更明确地指向自治或独立。
    • 大部分委任统治地在二战后转变为托管领土,并最终走向独立。例如,坦噶尼喀成为坦桑尼亚的一部分,喀麦隆、多哥等相继独立。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则因复杂的历史原因(包括《贝尔福宣言》)而终结,相关问题延续至今。

权威性参考来源:

委托统治权(Mandate)是国际联盟时期特有的国际法概念,指国联将特定前敌国领土的治理权委托给某一国家,要求其以促进当地人民福祉和最终实现自治或独立为目标进行管理,并接受国际监督。它体现了对传统殖民主义的反思和有限改良,其原则和精神为后来的联合国托管制度所继承和发展。理解这一概念需结合《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及其历史背景。

网络扩展解释

“委托统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指在国际法或特定政治框架下,某一主体(如国家、国际组织)将统治或管理权暂时委托给另一主体行使的权力机制。以下是具体解释:

  1. 基本定义
    其英语对应词为“mandatory right”,核心含义是通过委托方式赋予他方行使统治或管理的法律权利。例如,国际联盟时期曾将战败国殖民地委托给特定国家管理,受托国需遵循国际监督并推动地区自治。

  2. 历史背景
    这一概念在20世纪初的国际法实践中尤为突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通过《国际盟约》建立“委任统治制度”,将原属战败国的领土委托给战胜国管理,受托国需定期向国际联盟汇报,目标是为当地居民争取最终独立。

  3. 现代应用
    当代语境下,委托统治权可能延伸至政府将特定公共事务(如区域治理、资源开发)委托给专业机构或国际组织代管的情形,但需以法律协议明确权责边界。

注意事项:由于搜索结果信息有限,建议通过权威国际法文献或历史资料进一步了解其具体案例(如英国对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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