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redited; authorized; commissioned; delegated; designated
“委任的”在漢英詞典中對應的核心釋義為“appointed”或“commissioned”,特指通過正式程式賦予某人職權或責任的行為。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行政任命及企業管理制度中,包含三層内涵:
授權屬性
指由具有法定權力的機構(如政府部門、董事會)授予特定職位,例如“委任的行政長官”(appointed chief executive)需經立法機構備案(《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9版)。在商業場景中,委任代表(appointed representative)需符合《公司法》對資質審查的規定。
責任範圍
被委任者需在授權範圍内行使職能,如“委任的審計師”(commissioned auditor)承擔財務核查義務(《元照英美法詞典》)。聯合國憲章第97條明确秘書長為“委任的行政首長”,其權限受成員國監督。
效力期限
委任狀(letter of appointment)通常标注任期,如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任期為五年。委任關系可因任期屆滿、辭職或罷免程式終止(《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該詞區别于“選舉的”(elected)和“世襲的”(hereditary),強調權力來源的法定性。近義詞包括“指派的”(assigned)、“提名的”(nominated),反義詞為“罷免的”(dismissed)、“撤銷的”(revoked)。
“委任”是一個多含義的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及用法可總結如下:
指指派或任命他人擔任職務或任務,強調信任與責任的交托。由“委”(交托任務)和“任”(接受職責)兩字組成,常用于正式場合的職務任命。
信任與信用
表示對他人的信賴,如《史記》中“委任而責成功”,體現上級對下屬能力的認可。
職務任命
指通過正式程式派人擔任職位。例如:
曆史背景
辛亥革命後至解放前,文官等級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等,其中“委任”為最低級,由直轄長官直接任命。
如需更完整的釋義或曆史用例,可查閱《史記》《南史》等典籍或權威詞典。
弛緩逆反器點火用的閘流電烙絞勒器法定利息非法解雇酚鈉芬前列林趕錐固定倒班制果蠅海值黑油膏甲磺酸二苯甲哌膠出口靜壓液面計铐住冷凝盤管氯化砷溶液摩爾氣體常數凝結溫度氣冷快中子增殖堆顴耳幅指數商代數設計負荷深褐色視藍質四羟的陶瓦特納氏綜合征銅滑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