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each of trust
【經】 breach of trust
devoir; duty; incumbency; mortgage; obligation; onus; volunteer
【經】 engagements; liability; obligation
違反信托義務(Breach of Fiduciary Duty)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
違反信托義務指受托人(Fiduciary)未能履行其對受益人(Beneficiary)或委托人(Principal)應盡的忠誠、勤勉、披露等法定義務的行為。該概念源于英美衡平法(Equity),核心是要求受托人将受益人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Duty of Loyalty)并合理謹慎行事(Duty of Care)。中文法律術語中,“信托義務”常與“信義義務”通用,涵蓋信托、代理、董事等法律關系。
二、法律特征與構成要件
需證明雙方存在法律認可的信賴關系,如律師-客戶、董事-公司、受托人-受益人。
包括故意(Intentional)或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普通過失可能不構成違反。
需證明義務違反直接導緻受益人遭受經濟損失或其他權益侵害。
三、法律後果
受托人需賠償損失、返還不當得利,或撤銷損害性交易。法院可判處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
若涉及欺詐(Fraud)或侵占(Embezzlement),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刑法》第270條侵占罪)。
包括禁令(Injunction)、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等。
四、典型場景
權威參考來源
第25條明确受托人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第26條禁止利用信托財産謀私。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
規定董事、高管對公司負有勤勉與忠實義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要求基金管理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來源:中國證監會
注:具體案件需結合司法解釋與裁判實踐,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違反信托義務是指受托人未按照信托文件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其職責,損害受益人利益或信托目的的行為。以下從定義、法律性質及責任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違反信托義務的核心在于受托人未正當履行義務,例如未按信托目的管理財産、未勤勉盡責或謀取私利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37條,受托人需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信托財産不足,還需以其他財産補充。
英美法系視角
存在三種學說:
大陸法系視角
通常将受益權區分為物權(如收益權)和債權(如監督權),強調受托人行使權利必須符合信托目的,不得損害受益人利益。
實踐中,如金新信托2003年違規操作導緻信托計劃失敗,受托人需承擔賠償及監管處罰。這體現了通過法律責任約束受托人行為、維護信托制度公信力的立法意圖。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信托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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