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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子女的權利英文解釋翻譯、未出生子女的權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of unborn children

分詞翻譯:

未的英語翻譯:

not

出生的英語翻譯:

birth; born; come into the world; outgrow
【法】 natality

子女的英語翻譯:

children; sons and daughters; the fruit of the womb
【法】 exitus

權利的英語翻譯: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未出生子女的權利"通常對應"Rights of the Unborn Child"或"Fetal Rights",指胚胎或胎兒在特定法律框架下享有的潛在權益。這一概念涉及三個核心維度:

  1. 民事權利認定

    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通過《1987年未出生兒童(損害賠償)法》,允許胎兒在遭受人身傷害時,出生後可通過代理人主張賠償請求權。大陸法系代表如《德國民法典》第1923條規定,繼承開始時已受孕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2. 刑事保護範疇

    美國38個州制定《胎兒兇殺法案》,将故意傷害孕婦導緻胎兒死亡的行為單獨定罪。加拿大最高法院在R v. Sullivan案中确認,刑事過失緻人死亡罪可適用于具備獨立存活能力的胎兒。

  3. 人權法争議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序言雖未直接賦予胎兒人權主體地位,但強調"兒童出生前應受特殊保護"。歐洲人權法院在Vo v. France案中裁定,公約未要求締約國承認胎兒的絕對生命權。

該領域存在顯著法域差異:愛爾蘭憲法第40.3.3條明确承認胎兒生命權,而國際特赦組織《身體自主權政策》主張生殖權利應優先于胎兒潛在權益。世界醫學協會《日内瓦宣言》要求醫師兼顧孕婦健康與胎兒福祉。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未出生子女的權利主要涉及民事權利能力、繼承權、撫養權等方面,具體解釋如下:

一、民事權利能力

根據《民法典》第十六條,胎兒在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利益保護時,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若胎兒娩出時為死體,則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意味着:


二、繼承權的特殊保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産分割時必須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1. 胎兒出生并存活:保留的份額歸其所有;
  2. 胎兒出生後死亡:保留份額由其繼承人繼承;
  3. 胎兒娩出時為死體:保留的份額按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處理。

三、撫養權的歸屬原則

對于未出生子女的撫養權:


四、其他權益保護

  1. 非婚生子女權益:無論婚生與否,胎兒均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
  2. 國際對比:部分國家(如德國)規定民事權利從胚胎階段開始,我國則采用“附條件保護”模式。

未出生子女的權利具有條件性和特殊性,核心在于保障其潛在利益,但最終需以出生後的實際存活狀态為判定依據。法律通過保留份額、默認撫養權歸屬等方式,實現對其權益的動态保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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