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posited acceptance rule
cast; deliver; fling; pitch; send; throw
【醫】 administer
【醫】 parasitism; parasitize; ramuli visci seu loranthi
effect; imitate; render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投寄生效原則(Mailbox Rule),又稱"發信主義"或"投郵主義",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指承諾人将承諾信件交付郵局投遞後,承諾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等待要約人實際收到。該原則在英美法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與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形成鮮明對比。
從法律術語演變角度看,《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承諾一經投郵即生效"(第885頁)。其核心要件包含三個要素:①承諾方式符合要約要求或交易慣例;②正确填寫收件地址和郵資;③将信件完全交付郵政系統控制。該原則的确立源于1880年英國Henthorn v Fraser案,确立了郵寄承諾的即時生效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6條雖未直接采用該原則,但在電子數據領域有所體現: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系統時視為到達;未指定系統的,首次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即生效。這一規定部分吸收了發信主義精神。
實務中該原則主要適用于: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承諾;②傳統紙質信函訂約;③當事人明确約定采用郵寄承諾方式的情形。其法律價值在于平衡合同雙方風險,将郵遞延誤風險轉移至要約人,保障承諾人的信賴利益。但現代《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8條已轉向到達主義,反映國際貿易規則的新趨勢。
權威參考文獻:
“投寄生效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個術語,主要應用于承諾生效時間的認定,尤其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具有重要地位。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原則指承諾(即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一旦通過郵寄方式發出并投遞到郵局,即視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郵件在傳遞過程中延遲或丢失,也不影響合同成立的效力。
“投寄”一詞本身意為“付郵寄出”(如寄送信件或文件),但在此法律術語中特指通過郵寄方式發出的承諾行為。
若需進一步了解不同法系的具體案例或國際合同法的對比,可參考相關法律文獻或判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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