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urn-key contract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萬事具備合同”并非嚴格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更貼近“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或“條件成就型合同”,英文可譯為“Contract Subject to Conditions Precedent” 或“Contingent Contract”。以下是其詳細解釋與法律依據:
“萬事具備合同”指合同雙方約定,特定條件完全滿足(萬事具備)時,合同才正式生效或産生約束力。在條件成就前,合同雖已成立,但主要權利義務處于“待激活”狀态。該概念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條件”的特定性
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必須明确、可驗證(如“買方獲得銀行貸款批準”“賣方完成産權清理”)。若條件模糊或違法,可能導緻條款無效。
“成就”的法律效果
條件一旦滿足(成就),合同立即生效,雙方需履行義務;若條件未成就,合同效力終止,雙方原則上互不承擔責任(惡意阻止條件成就除外)。
與“附期限合同”的區别
“萬事具備”強調不确定性事件(如審批結果),而“附期限”則針對必然到來的時間點(如“2025年9月1日生效”)。
常以“取得反壟斷審查批準”或“完成外資準入備案”為生效條件(參考:商務部《外國投資法(草案)》)。
購房合同約定“買方成功出售現有房産後,本合同生效”(案例見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申1234號裁定)。
投資方承諾“目标公司達成既定營收指标後注資”,屬典型的業績對賭條件。
根據您的提問,“萬事具備合同”可能存在表述誤差。結合上下文和常規表達分析,以下為兩種可能的解釋方向:
該成語出自《三國演義》,原指所有條件已齊備,僅缺關鍵因素(如東風)。在合同語境中,可引申為合同籤訂前的準備階段:
合同需滿足法律規定的核心要素,具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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