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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時效的"是法律術語,指因超過法定時限而喪失行使權利的資格。該概念源于大陸法系中的"消滅時效"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對應"statute of limitations"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算。
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在法律實踐中,"失時效的"常出現在債務糾紛、侵權索賠等場景。例如英國《1980年訴訟時效法》規定,簡單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6年,蓋印合同為12年。國際比較顯示,德國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德國民法典》第195條),法國則為5年(《法國民法典》第2224條)。
"失時效"這一表述可能是指"喪失訴訟時效",即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後,權利人失去通過訴訟獲得救濟的權利。以下是具體解釋:
基本定義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内不行使權利,将喪失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這一制度旨在促進法律關系的穩定,降低交易成本。
時效期間規定
法律後果 超過訴訟時效後,權利人仍可起訴,但若對方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将駁回訴訟請求。此時實體權利仍然存在,但失去司法強制執行力。
特殊說明 "時效"在法律領域特指權利保護期限,其他領域如金屬加工中的時效(指材料性能變化)屬于不同概念。若涉及法律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維護權益。
注:法律術語中更準确的表述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或"喪失勝訴權","失時效"為口語化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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