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ilateral denunciation
home remedy
abolish; abate; abrogate; annul; do away with; repeal; revoke
【經】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defeasance; repeal; rescind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單方廢除”對應的标準英文譯法為“unilateral abrogation”,特指締約主體未與相對方協商即終止協議效力的行為。該概念具有雙重法律特征:
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1986)中确立判例原則:單方廢除僅在國家主權受重大威脅或條約存在“根本性改變”(fundamental change)時具備合法性,該原則後被編入《哈佛條約法重述》第35條。
“單方廢除”指一方單獨宣布終止或取消某項協議、法律、制度等,通常無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該詞由“單方”(指單獨一方)和“廢除”(取消、廢止)組成,強調單方面行動的強制性。例如:國家單方面退出國際條約,或合同一方擅自終止協議()。
法律性質
常見于國際法或合同領域,如單方廢除不平等條約、單方終止合作協議等。此類行為可能引發法律争議,需承擔違約責任()。
應用場景與示例
相關術語
注意:單方廢除需依據具體法律條款,否則可能無效或需賠償損失。實際應用時應結合法律條文與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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