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運提單英文解釋翻譯、外運提單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outward bill; outward bill of lading
分詞翻譯:
外的英語翻譯:
besides; in addition; not closely related; other; outer; outside; unofficial
【醫】 ec-; ecto-; exo-; extra-; xeno-
運的英語翻譯:
carry; fortune; luck; motion; movement; use; wield
提單的英語翻譯: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經】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專業解析
外運提單 (Ocean Bill of Lading, B/L) 是國際貨物運輸,特别是海上運輸中,由承運人(Carrier)、船長(Master)或承運人的授權代理人(Authorized Agent)籤發給托運人(Shipper)的一種核心單證。它集多重法律與商業功能于一身,是國際貿易和物流運作的關鍵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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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核心功能:
- 貨物收據 (Receipt of Goods): 首要功能是證明承運人已實際收到提單上列明的貨物,并确認其表面狀況(如“已裝船”或“收貨待運”狀态)。它記載了貨物的品名、數量、重量、體積、标志、包裝等信息。
- 運輸合同證明 (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雖然提單本身通常不被視為原始的運輸合同(合同在訂艙時已成立),但它作為該合同條款和條件的最佳書面證據,明确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關于貨物運輸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劃分。
- 物權憑證 (Document of Title): 這是提單最重要的法律屬性之一。在大多數國際貿易實踐中,特别是通過信用證結算時,提單代表着其所記載貨物的所有權。提單的合法持有人(通常是收貨人或其指定人)有權在目的港憑正本提單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提單的轉讓(通過背書或交付)通常意味着貨物所有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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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要素:
一份完整的外運提單通常包含以下核心信息:
- 托運人 (Shipper): 通常是出口商或發貨人。
- 收貨人 (Consignee): 有權在目的港提貨的人或實體(記名提單),或憑指示(指示提單)。
- 通知方 (Notify Party): 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承運人需要通知的對象(通常與收貨人相關)。
- 承運人 (Carrier): 負責執行運輸的公司。
- 船名航次 (Vessel Name and Voyage Number): 裝載貨物的船舶及航次。
- 裝貨港 (Port of Loading - POL) 和 卸貨港 (Port of Discharge - POD): 貨物的起運港和目的港。
- 貨物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品名、唛頭、件數、包裝種類、毛重、體積等。
- 運費支付方式 (Freight Payment Terms): 标明運費預付 (Freight Prepaid) 或運費到付 (Freight Collect)。
- 提單籤發日期、地點及份數 (Date and Place of Issue, Number of Original B/Ls): 通常籤發三份正本提單,具有同等效力,憑其中一份提貨後其餘自動失效。
- 承運人或其代理的籤字蓋章 (Signature and/or Stamp): 表明提單的正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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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類型:
- 記名提單 (Straight B/L): 明确指定特定收貨人(Consignee),隻有該指定收貨人才能提貨。不可轉讓。
- 指示提單 (Order B/L): 收貨人欄填寫“憑指示”(To Order) 或“憑[某人]指示”(To Order of XXX)。此類提單可以通過背書 (Endorsement) 進行轉讓,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類型。
- 不記名提單 (Bearer B/L / Open B/L): 收貨人欄留空或填寫“交持有人”(To Bearer)。持有提單正本的人即可提貨,風險較高,較少使用。
- 已裝船提單 (Shipped/On Board B/L): 貨物實際裝上指定船舶後籤發的提單,注明船名和裝船日期。
- 收貨待運提單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承運人收到貨物但尚未裝船時籤發的提單。貨物裝船後可加注“已裝船”(On Board) 批注并注明日期,使其具有已裝船提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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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與重要性:
外運提單的法律效力在國際公約(如《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以及各國國内法(如中國《海商法》)中均有明确規定。它是銀行處理信用證結算的核心單據之一,也是貨物保險索賠的重要依據。其作為物權憑證的特性,使得提單的流轉成為國際貿易中控制貨物和結算貨款的關鍵環節。
參考來源:
- 中國《海商法》(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四章第四節(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條)專門規定了提單的定義、内容、籤發及效力等核心法律問題。 (權威法律文本)
-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INCOTERMS): 由國際商會制定,廣泛使用的貿易術語規則(如FOB, CIF, CFR等),明确規定了買賣雙方在運輸單據(主要是提單)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國際商會官網:iccwbo.org)
- 《元照英美法詞典》: 對Bill of Lading (提單) 的定義及其法律屬性的權威解釋。 (法律專業詞典)
-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UCP 600): 詳細規定了信用證項下銀行處理包括提單在内的運輸單據的規則和标準。 (國際商會官網:iccwbo.org)
網絡擴展解釋
外運提單(通常稱為“提單”或“海運提單”)是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的核心文件,具有多重法律和商業功能。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一、定義
提單是承運人(如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後籤發給托運人的書面憑證,證明已接管貨物并承諾将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
二、核心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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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收據
提單是承運人确認收到貨物的書面證明,記載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表面狀況及裝船時間等信息。例如,提到提單作為“貨物收據”時,可證明承運人已接管貨物或完成裝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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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證明
提單條款明确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盡管其本身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合同,而是運輸合同的證明。例如,指出提單是“處理運輸争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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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憑證
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通過轉讓提單實現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例如,和均強調提單的“可轉讓性”,其背書轉讓等同于貨物買賣。
三、其他重要屬性
- 種類:常見類型包括海運提單(Ocean B/L)、空運提單(Air Waybill)等,其中海運提單在國際貿易中占主導地位。
- 正本與副本:通常一式六份,三份正本(标注“Original”)具有提貨效力,副本(标注“Copy”)用于備案或流轉。
四、法律效力
提單的籤發意味着承運人需按約定履行運輸責任,若貨物在運輸中損壞或滅失,收貨人可憑提單索賠。例如,提到“承運人需按提單所載事項交貨”。
如需進一步了解提單操作細節(如背書流程),可參考、3、6等來源。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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