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rprise witness
arise suddenly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突如其來的證人"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訴訟過程中(尤其是庭審階段)突然出現、未被控辯雙方事先知曉或未列入證人名單的證人。其核心含義和英文對應表達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特征 "突如其來的證人"對應的英文術語為"surprise witness"。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指"在審判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傳喚的、對方當事人因未提前獲知該證人身份或證言内容而無法做好質證準備的證人" 。其法律特征包括:
二、程式規則與法律限制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雖未直接使用"突如其來"表述,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強調,控辯雙方應在庭前會議交換證據目錄,未列入目錄的證人證言可能因違反舉證時限規則被排除 。類似地,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26(a)(3)條要求當事人庭前披露拟傳喚證人,否則法官可禁止其出庭 。
三、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刑終12號判決書中指出:"對于庭審中首次出現的證人,法庭應綜合考量證言必要性、舉證方是否存在故意隱瞞等因素決定是否采納" 。英美法系則通過"哈蒙德訴馬裡蘭州案"(Hammond v. State)确立規則:若新證人證言對案件結果具決定性影響,法官應允許質證并給予對方準備時間 。
權威參考來源:
“突如其來的證人”是一個由“突如其來”和“證人”組合而成的短語,需分别解析其含義後綜合理解:
1. “突如其來”的含義
指事件或事物突然發生、毫無預兆,常帶有意外性和沖擊性。例如:突如其來的暴雨、突如其來的變故。
2. “證人”的法律定義
根據權威解釋(),證人是法律案件中知曉案情并提供證言的主體,具有以下特征:
3. 短語整體含義
指在案件或事件中突然出現且未被事先預料的證人,可能帶來以下影響:
4. 使用場景舉例
提示:該短語強調證人的“意外性”,但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仍需依法核實()。
闆刷成員名冊電子探針微量分析伐木人發散波封管爐高速電報傳送觀念性失用骨盆過短的虹彩光闌降外檀香醇甲狀腺心髒的警衛室擠壓電阻居民存款列瓦迪提氏染劑木犀油耐用年數牛磺膽酸認賠抛售瑞利數桑狀球菌少年的升起雙極性基分子算術單位糖劑頭部過短微相聯存儲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