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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火險人英文解釋翻譯、承保火險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fire underwriter

分詞翻譯:

承保的英語翻譯:

accept insurance
【經】 one-writing

火險的英語翻譯:

fire insurance
【經】 fire insurance; fire risk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與保險行業的專業語境中,"承保火險人"指依法獲得經營資質,對火災風險進行評估并籤訂保險合同的法人機構,其英文對應術語為"Fire Insurance Underwriter"或"Fire Insurer"。該術語包含三層核心内涵:

  1. 法律主體資質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保險機構管理規定》,承保火險人須持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且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币2億元。國際層面需符合IAIS(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制定的《保險核心原則》中關于償付能力的标準。

  2. 風險評估機制

    承保人需運用GB/T 28583-2012《火災風險評估方法》國家标準,通過建築結構、消防設施、存儲物品等16項量化指标計算風險系數。國際通用體系參考NFPA(美國消防協會)制定的NFPA 550《火災風險評估指南》。

  3. 合同責任範圍

    保單條款明确承保标的物因火災、閃電、爆炸導緻的直接物質損失,除外責任包含戰争、核輻射、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等七類情形。責任認定标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網絡擴展解釋

“承保火險人”是保險行業術語,指在火災保險中作為合同主體的一方,其具體含義和職責如下:

一、基本定義

“承保火險人”即火災保險的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籤訂火災保險合同,并承擔火災事故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或保險機構。根據《保險法》,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注冊的法人組織,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

二、法律屬性

  1. 法人主體:需經監管部門批準成立,常見形式包括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等。
  2. 經營範圍限制:需在法定業務範圍内開展火災保險業務。

三、核心職責

  1. 合同訂立:與投保人協商确定火災保險條款,明确保障範圍(如房屋、設備等)。
  2. 保費收取:按合同約定收取保險費。
  3. 風險承擔:火災事故發生後,依據合同進行損失評估并支付賠償金。
  4. 風險管理:通過核保篩選降低承保風險,例如評估建築物防火等級。

四、與其他主體的區别

補充說明

火災保險屬于財産保險範疇,承保火險人需具備相關資質,且賠償範圍通常包含火災直接損失及部分間接損失(如滅火費用)。具體條款需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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