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ual carrier
practicality; practice; reality
【計】 achieved
【經】 carrier
在漢英法律及運輸語境中,"實際運送人"(Actual Carrier)指在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直接負責貨物或旅客物理位移的實體。該術語區别于"合同承運人"(Contracting Carrier),後者為與托運人籤訂運輸協議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實際運送人需對運輸期間發生的貨物滅失、損壞承擔法定責任,但其責任範圍可能受運輸合同條款限制。
國際運輸公約體系如《漢堡規則》第10條進一步明确,當合同承運人将全部或部分運輸委托實際運送人時,二者将承擔連帶責任。在航空運輸領域,《蒙特利爾公約》第40條同樣确立了實際運送人在其承運區段内的獨立責任主體地位。這種責任劃分機制,既保障了托運人的權益,又維系了現代多式聯運體系的運作效率。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及行業解釋,“實際運送人”(即實際承運人)的含義可歸納如下:
實際運送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直接實施貨物運輸的主體,包括接受轉委托的其他運輸方。例如,當A物流公司與托運人籤訂運輸合同後,将貨物轉交給B運輸公司具體執行運輸任務,此時B即為實際運送人。
主體類型 | 角色定位 | 責任來源 |
---|---|---|
承運人 | 與托運人籤訂運輸合同的主體 | 全程運輸合同責任 |
實際運送人 | 受承運人委托的執行方 | 實際運輸區段的操作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42條明确規定,實際承運人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接受承運人委托,二是實際從事貨物運輸。在司法實踐中,其身份可能通過運輸單據籤章、實際運輸記錄等證據認定。
建議在具體法律糾紛中,結合運輸合同條款及實際運輸憑證綜合判斷責任主體。
變址尋址吡咯布他明地面控制中心短延遲線多粘菌素工人信息系統骨膜下骨化滾柱式泵花火貨物殘損報告單睑闆腺囊腫局限性癫痫铠裝軟管肋橫突中韌帶瀝青烘漆荔枝屬洛克伍德氏韌帶熔體斷裂軟木醇煞車鼓殺護磷伸展蛋白實得差異石棉墊片順-15-二十四碳單烯酸鼠尾反應甜菜堿型兩性表面活性劑透明質瓦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