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mercial company partnership
business; commerce; trade
【經】 business; commerce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醫】 company
【經】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商業合夥公司(Commercial Partnership)是一種由兩人及以上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商事組織形式。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商業合夥需滿足三個要件:自願協議、共同經營目的、利潤分配機制。中國《合夥企業法》第2條進一步規定,合夥人需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或有限責任。
二、主要類型與責任劃分
三、核心法律特征
• 契約自由原則:合夥協議可自主約定出資比例、決策機制等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
• 財産共有制度:合夥財産獨立于個人財産,但需共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夥糾紛的司法解釋)
四、優勢與風險對比
優勢方面:注冊流程簡便(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系統數據顯示比公司制快40%)、稅收穿透優勢(企業所得稅法第6條免征規定)
風險提示:美國商會2023年報告指出,普通合夥人的個人資産風險指數較公司制高78%
五、國際比較視角
英國《合夥法1890》特别強調"相互代理"原則,而德國商法典要求商業合夥必須進行商事登記。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建議,選擇合夥制應重點評估行業風險系數和成員信任度
商業合夥公司(即合夥企業)是指由兩個或以上主體通過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擔風險,并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要點如下:
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分為兩類:
以合夥協議為基礎
合夥協議是成立的核心法律文件,約定出資比例、利潤分配等事項,對全體合夥人具有強制約束力。
責任承擔方式特殊
經營權限共享
合夥人共同參與經營決策,任一合夥人的經營行為均視為全體合夥人的行為(相互代理原則)。
財産與利益共有
合夥資産由全體合夥人共有,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不得擅自處置;利潤和虧損按協議約定分配。
存續期限靈活
企業存續受合夥人變動影響較大,新合夥人加入或原合夥人退出、死亡等均可導緻企業解散。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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