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tion for decree
application; apply; file; put in for; requisition
【經】 application; proposal
【法】 enter a judgement; give judgement
在法律語境中,"申請作出判決"指當事人向法院正式請求對案件争議點或整體糾紛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的構成與法律内涵:
申請 (Application/Request)
指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交的正式書面請求,需載明具體訴求及事實依據。英文對應"file an application"或"submit a request",強調程式啟動的主動性(例:The plaintiff applied for a summary judgment)。
作出判決 (Render a Judgment)
"判決"即法院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終局性決定,英文譯為"judgment"(美式)或"judgement"(英式)。"作出"強調司法權的行使過程,英文常用"render"或"enter"(例:The court rendered judgment in favor of the claimant)。
該短語描述當事人通過法定形式(如起訴狀、動議)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權利義務關系作出權威性判定的訴訟行為。典型場景包括:
需區别于相近概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2條明确規定判決書應包含案由、訴訟請求、争議事實和判決結果,當事人"申請作出判決"即觸發該條款的適用程式(來源:全國人大法律庫)。
英美法系中,《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P)第55條與第56條分别規範缺席判決與即決判決的申請流程(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申請作出判決”通常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請求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以下是詳細解釋及相關流程:
法律效力
判決是法院對案件實體問題(如權利義務關系)的最終判定,具有強制性和穩定性。一旦生效,任何機關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需通過法定程式(如再審)糾正錯誤。
適用範圍
主要針對民事、刑事等案件的實體争議,例如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等。
起訴與立案
審理階段
判決作出
若一方不履行生效判決,另一方可申請強制執行: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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