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uration of hearings
cognizance; hear; inquisition; judge; try
【經】 hearing
course; length; period; session
【經】 period; sess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審理期間”(shěn lǐ qī jiān)指法院或仲裁機構從正式受理案件到作出最終裁決或判決的全過程時間範疇。其核心含義包含程式連續性與法定時限的雙重屬性,具體解析如下:
英文對應詞
Trial Period(狹義指庭審階段)或更準确的Pending Litigation/Pendency of Proceedings(強調案件未決狀态),常見于法律文書表述如 "during the proceedings" 或 "while the case is pending"。
程式階段覆蓋範圍
包括:立案受理、證據交換、庭前會議、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直至宣判的全流程。區别于“訴訟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後者指起訴權存續的時間限制。
程式法約束性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等規定各類案件的審理期限(如普通程式6個月),超期需經批準延長。
權利義務凍結效應
例如:離婚案件審理期間禁止單方轉移財産(《民法典》第1066條);刑事被告人在押期間計入刑期折抵(《刑法》第47條)。
中止與中斷情形
法定中止事由包括:當事人死亡需等待繼承人、不可抗力等(《民事訴訟法》第153條),此時審理期間暫停計算。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Pendency" 為:
"訴訟自提起至最終裁決之間的存續狀态",強調程式未終結性(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版,p.104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法釋〔2000〕29號)明确:
審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算,涵蓋調解、鑒定、公告等環節耗時。
專業提示:該術語在英美法系常表述為"Duration of Proceedings"(歐洲人權法院判例術語),其長度合理性可能涉及《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公正審判權”的審查(參考 Kudła v. Poland 案)。
審理期間(或稱審理期限)是法律規定的法院從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判的時間限制,旨在保證司法效率和公正。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審理期間指法院從立案受理到裁判宣告或調解書送達的法定時間。例如,民事一審普通程式通常為6個月,二審上訴案件為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經批準延長。
法律分類
根據《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規定: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類型的審限(如刑事、行政),可進一步提供信息以便補充。
飽眼福苯┳丁酰胺标題字段除法差分代表貨币大角星單線線路大型芯片動作者表示法鵝螺旋體分店經理分離護漆符號級工作測度婚姻法的沖突基底靜脈淨壓近中切角舊貨攤卷盤聯機排錯膜組件腦膜支交通支牛磺酰橋頭汞劑清洗卷筒生物制劑收款人的鑒定兔毛滴蟲往複式攪拌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