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duration of hearings
cognizance; hear; inquisition; judge; try
【经】 hearing
course; length; period; session
【经】 period; session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审理期间”(shěn lǐ qī jiān)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从正式受理案件到作出最终裁决或判决的全过程时间范畴。其核心含义包含程序连续性与法定时限的双重属性,具体解析如下:
英文对应词
Trial Period(狭义指庭审阶段)或更准确的Pending Litigation/Pendency of Proceedings(强调案件未决状态),常见于法律文书表述如 "during the proceedings" 或 "while the case is pending"。
程序阶段覆盖范围
包括:立案受理、证据交换、庭前会议、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直至宣判的全流程。区别于“诉讼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后者指起诉权存续的时间限制。
程序法约束性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等规定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如普通程序6个月),超期需经批准延长。
权利义务冻结效应
例如: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禁止单方转移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刑事被告人在押期间计入刑期折抵(《刑法》第47条)。
中止与中断情形
法定中止事由包括: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不可抗力等(《民事诉讼法》第153条),此时审理期间暂停计算。
《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Pendency" 为:
"诉讼自提起至最终裁决之间的存续状态",强调程序未终结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版,p.10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明确:
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算,涵盖调解、鉴定、公告等环节耗时。
专业提示:该术语在英美法系常表述为"Duration of Proceedings"(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术语),其长度合理性可能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正审判权”的审查(参考 Kudła v. Poland 案)。
审理期间(或称审理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法院从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判的时间限制,旨在保证司法效率和公正。以下为详细解释:
基本概念
审理期间指法院从立案受理到裁判宣告或调解书送达的法定时间。例如,民事一审普通程序通常为6个月,二审上诉案件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经批准延长。
法律分类
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规定:
如需了解具体案件类型的审限(如刑事、行政),可进一步提供信息以便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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