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ffer without engagement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不受約束的要約"對應英語中的"irrevocable offer",指要約人在特定期限内不得撤銷的要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6條,當要約表明不可撤銷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受約束時,該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術語的核心特征包括:
與普通要約的區别在于,普通要約在承諾前可隨時撤回,而不受約束的要約必須滿足《合同法》第19條規定的特殊情形(參考:中國人大網民法典專題)。國際貿易中常見于大宗商品交易和長期供貨協議,體現契約自由與交易安全的價值平衡。
“不受約束的要約”通常指要約人發出的意思表示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或存在特定情形使其失去效力。以下從定義、法律效力及典型情形三方面綜合分析:
要約的定義
要約是一方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需符合以下條件:
“不受約束”的涵義
指要約人無需承擔因要約産生的法律責任,或要約本身因特定原因失效,不能形成合同關系。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以下情況導緻要約無約束力:
要約被撤回或撤銷
要約被拒絕或變更
承諾期限屆滿未響應
若要約中規定承諾期限,受要約人逾期未承諾,要約自動失效。
屬于要約邀請
如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等行為,本質是邀請他人發出要約,無法律約束力。
甲公司向乙公司發送采購函(内容完整且注明有效期),但乙公司未在期限内回複。此時要約失效,甲公司不受約束。
“不受約束的要約”本質上分為兩類:法定失效情形(如撤銷、拒絕)和非正式要約行為(如要約邀請)。其核心在于是否滿足要約的法定構成要件及是否存在阻卻約束力的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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