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debarred from doing
"不受禁止地從事"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lawfully permitted to carry out"或"engage in activities not prohibited by law",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法律授權性
指行為在現行法律框架内未被明确禁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條确立的"自願原則"(《民法典》第五章),公民在私法領域享有"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行為自由。該原則與英美法系"all that is not forbidden is allowed"的法治傳統相呼應。
行為邊界性
強調活動實施需同時滿足兩個要件:(1)不存在具體法律條款的禁止性規定;(2)不違反公序良俗。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2〕6號),該表述常見于商事合同領域,用以界定締約方的合法行為空間。
實踐指導性
在跨境法律文書中,該短語常對應"not prohibited under applicable laws"的合同條款表述,用于确立籤約主體的履約合法性(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條)。其英文權威解釋可參考《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lawful"詞條。
“不受禁止地從事”這一表述可拆解為兩部分理解:
「不受禁止」
源自法律術語中的否定性規範,指某行為未被法律或規章明确限制。如《漢書》記載的禁止制度,其反義即解除禁令後的自由狀态。現代法律體系中體現為「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即公民在未被明文限制的領域享有自由行動權。
「從事」
指進行某項活動或職業,通常與具體行為關聯,如經營、研究、創作等。
整體含義:在無明确法律禁令或制度限制的前提下,自由進行某項活動。例如:若某地未立法限制街頭藝術,藝人可不經審批進行表演,即屬于“不受禁止地從事藝術活動”。需注意,此表述隱含對現有法規體系的遵守前提,若相關領域存在間接限制(如資質要求),則可能需另行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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