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versibility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可撤銷的"對應英文表述為"revocable"和"voidable"兩種形式,其核心含義均指特定法律行為在滿足法定條件時可通過程式取消效力。根據法律行為性質的不同,具體應用存在以下差異:
單方撤銷權(Revocable)
主要適用于遺囑、授權委托等單方法律行為,例如根據《Merriam-Webster法律詞典》,"revocable trust"指委托人保留修改或終止權利的信托協議。中國《民法典》第1133條明确規定遺囑人可撤回、變更自己所立遺囑。
需司法确認的撤銷(Voidable)
特指合同領域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時,受損方通過訴訟或仲裁主張撤銷的法律狀态。Black's Law Dictionary界定此類合同在撤銷前仍具約束力,區别于自始無效的"void contract"。中國《民法典》第147-151條具體規定了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五種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效力補正機制
根據《牛津法律術語詞典》解釋,可撤銷行為存在效力補正可能,如《民法典》第152條設置的一年除斥期間,權利人未行使撤銷權則行為效力自動确認。該制度平衡了交易安全與意思自治原則。
“可撤銷”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主要指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當事人可通過法定程式使已生效的民事行為(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以下從定義、特征、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解釋: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或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不自由(如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當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使其自始無效的法律狀态。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程式,可參考《民法典》相關章節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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