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capability; incompetence
"不勝任"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權威解析
在漢英雙語語境中,"不勝任"指個體因能力、經驗或資質不足而無法有效履行特定職責或完成任務的狀态。該詞對應英文常用"incompetent"或"unqualified",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資質缺失
牛津英語詞典将"incompetent"定義為"缺乏完成某任務所需技能或知識"(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2023版),如未通過專業資格認證的工程師處理精密工程設計即屬此類情況。
法律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6條,雇主在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時,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中國政府網法律數據庫)。該條款強調需通過系統評估程式确認工作能力缺陷。
職場應用标準
美國管理協會(AMA)在員工績效評估指南中指出,判斷是否勝任需綜合考量:崗位說明書約定職責、同崗位曆史績效數據、及被評估者工作成果與行業基準的差距(AMA官網人力資源标準庫)。例如銷售崗位連續6個月未達平均業績50%即可能被認定不勝任。
詞典對比分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勝任"解釋為"能力足以擔任",而《韋氏大學詞典》對應詞"competent"強調"具有法律規定的充分資格",二者共同指向能力與崗位要求的匹配度(商務印書館;Merriam-Webster, 2024版)。
“不勝任”指個人能力或條件不足以承擔某項任務或職責。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指因能力不足、技能欠缺或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達到崗位或任務要求。對應的英文翻譯為“incompetent”或“unfit for the post”。
詞源與演變
源自《周易·系辭下》“力小而任重,鮮不及矣”,後演變為成語“力不勝任”,強調能力與責任不匹配。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司法解釋,“不勝任工作”需滿足以下條件:
企業認定員工“不勝任”時,通常參考以下情形: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3、7的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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