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ism
black; Chinese ink; ink; learning
【化】 ink stick
defend; guard; keep watch; observe
【法】 articles of law; legal provision
"墨守法律條文"作為法律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adhere to the letter of the law",其核心含義指機械遵循法律文本的字面表述而忽視立法目的與法律原則的行為模式。該概念在比較法學領域具有雙重屬性:
字面解釋維度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的界定,"letter of the law"特指成文法中通過文字明确表述的規範要求。這種解釋方法強調對法律文本的絕對忠誠,常見于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適用實踐,如中國《立法法》第104條确立的"文義解釋優先"原則。
*價值沖突層面
國際比較法學會(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ive Law)2019年研究報告指出,過度依賴字面解釋可能導緻"規範僵化"現象,典型表現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該術語的消極内涵源自其可能導緻的"法律形式主義"弊端。世界法學家協會(World Jurist Association)2023年法治評估報告顯示,在行政執法領域,過度強調條文機械適用會使行政裁量權失去應有的彈性空間。這種現象在德國行政法學說中被定義為"規範拘束力的異化",對應《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3款關于"實質法治國"的要求。
從法律語言學視角分析,《牛津法律術語詞典》(Oxford Dictionary of Legal Terms)特别标注"letter of the law"與"spirit of the law"這對術語常以斜體形式并列出現,用以強調法律解釋方法論中的辯證關系。這種二元對立結構在《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關于"條約解釋規則"的表述中得到典型體現。
“墨守法律條文”這一表述可拆解為兩個核心部分:詞源“墨守”與引申義“法律條文”的結合。以下是分層次解釋:
詞源本義
“墨守”源于戰國時期墨子(墨翟)擅長防禦戰術的特點。古代文獻如《戰國策》中記載“墨翟之守”,原指軍事上的嚴密防守策略。宋代蘇轼詩句“我已中灰同墨守”,仍保留這一中性含義。
語義演變
隨着語言發展,“墨守”逐漸演變為貶義詞,指機械固守舊規則、拒絕變通。如清代黃宗羲批評“墨守一家以為準的”,魯迅強調“不宜墨守”,均體現對僵化思維的否定。
法律語境下的特殊含義
在法學領域,“墨守法律條文”特指司法或執法過程中僅拘泥于文字表面,忽視立法原意或現實情境。例如:
現實批判與建議
該表述常被用于批評司法教條主義。現代法學理論普遍認為,法律適用需平衡“條文嚴守”與“目的解釋”,如德國法學家耶林提出的“法律目的論”即強調超越文字局限。
建議:在法律實踐中,可參考《法律方法論》類著作(如楊仁壽《法學方法論》),系統學習如何避免機械司法,實現法條與實質正義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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