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ocial contract
society
【經】 community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 作為政治哲學與法學的核心概念,指個體通過明示或默示的協議,讓渡部分自然權利以建立集體權威(如政府),從而換取社會秩序與安全保障的理論框架。其本質是權利與義務的交換機制,旨在解決個體自由與集體治理之間的矛盾。
權利讓渡與權威建立
個體自願放棄部分自然權利(如無限自由),将其授予一個公共實體(政府),以換取法律保護與社會穩定。霍布斯在《利維坦》(1651)中強調,這種讓渡是避免“自然狀态”下“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争”的必要妥協 。
示例:公民納稅(讓渡財産權)以換取公共治安服務。
互惠義務的綁定性
政府需履行保障公民安全、自由和福利的義務。若政府違約(如暴政),公民有權推翻其統治。盧梭在《社會契約論》(1762)中指出:“主權在民,政府僅為執行公意的工具” 。
延伸:美國《獨立宣言》援引此理論,主張反抗英國殖民統治的合法性。
默示同意的現代延伸
當代社會契約體現為公民對法律體系的默認遵守。羅爾斯在《正義論》(1971)中提出“無知之幕”假說,論證契約需基于公平原則而非強權 。
現實映射:公民遵守交通規則,即是對公共安全契約的履行。
中文釋義 | 英文釋義 |
---|---|
個體與共同體間的權利交換協議 | Implied agreement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governing authority |
政府合法性的理論基礎 | Theoretical justification for political authority |
公民義務的倫理來源 | Moral foundation for civic obedience |
霍布斯《利維坦》
論證絕對主權是終結自然狀态的唯一解。
來源:Project Gutenberg《利維坦》電子版(鍊接)
盧梭《社會契約論》
提出“公意”(General Will)作為主權核心。
來源:Internet Archive 公開文本(鍊接)
羅爾斯《正義論》
重構契約理論以追求社會分配公平。
來源: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鍊接)
延伸概念:現代應用包括數字社會契約(如數據隱私權與平台責任的平衡),體現為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中的用戶授權機制。
社會契約是政治哲學中的重要概念,指社會成員通過協議建立共同規則與秩序,以保障集體利益。以下是綜合不同理論視角的解釋:
社會契約是成員間達成的規範性協議,通過自願讓渡部分自然權利,形成政治體系和社會秩序。其核心在于通過協商建立政府權威,平衡個人自由與集體安全,例如霍布斯認為契約能避免“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争”。
霍布斯
主張自然狀态充滿暴力與無序,人們需通過契約将權力交給絕對主權者(如君主)以換取安全。
盧梭
強調契約是公民共同意志的體現,通過建立政府實現“契約自由”,并指出輿論對社會規則的影響(如消費主義中的流行趨勢)。
羅爾斯
在《正義論》中重構社會契約,将其作為分配正義的基礎,賦予現代政治理論新内涵。
社會契約思想至今影響深遠,例如:
提示: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理論家的觀點,可參考盧梭《社會契約論》或羅爾斯《正義論》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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