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ocial contract
society
【经】 community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经】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 作为政治哲学与法学的核心概念,指个体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协议,让渡部分自然权利以建立集体权威(如政府),从而换取社会秩序与安全保障的理论框架。其本质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机制,旨在解决个体自由与集体治理之间的矛盾。
权利让渡与权威建立
个体自愿放弃部分自然权利(如无限自由),将其授予一个公共实体(政府),以换取法律保护与社会稳定。霍布斯在《利维坦》(1651)中强调,这种让渡是避免“自然状态”下“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的必要妥协 。
示例:公民纳税(让渡财产权)以换取公共治安服务。
互惠义务的绑定性
政府需履行保障公民安全、自由和福利的义务。若政府违约(如暴政),公民有权推翻其统治。卢梭在《社会契约论》(1762)中指出:“主权在民,政府仅为执行公意的工具” 。
延伸:美国《独立宣言》援引此理论,主张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合法性。
默示同意的现代延伸
当代社会契约体现为公民对法律体系的默认遵守。罗尔斯在《正义论》(1971)中提出“无知之幕”假说,论证契约需基于公平原则而非强权 。
现实映射:公民遵守交通规则,即是对公共安全契约的履行。
中文释义 | 英文释义 |
---|---|
个体与共同体间的权利交换协议 | Implied agreement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governing authority |
政府合法性的理论基础 | Theoretical justification for political authority |
公民义务的伦理来源 | Moral foundation for civic obedience |
霍布斯《利维坦》
论证绝对主权是终结自然状态的唯一解。
来源:Project Gutenberg《利维坦》电子版(链接)
卢梭《社会契约论》
提出“公意”(General Will)作为主权核心。
来源:Internet Archive 公开文本(链接)
罗尔斯《正义论》
重构契约理论以追求社会分配公平。
来源: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链接)
延伸概念:现代应用包括数字社会契约(如数据隐私权与平台责任的平衡),体现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的用户授权机制。
社会契约是政治哲学中的重要概念,指社会成员通过协议建立共同规则与秩序,以保障集体利益。以下是综合不同理论视角的解释:
社会契约是成员间达成的规范性协议,通过自愿让渡部分自然权利,形成政治体系和社会秩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协商建立政府权威,平衡个人自由与集体安全,例如霍布斯认为契约能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霍布斯
主张自然状态充满暴力与无序,人们需通过契约将权力交给绝对主权者(如君主)以换取安全。
卢梭
强调契约是公民共同意志的体现,通过建立政府实现“契约自由”,并指出舆论对社会规则的影响(如消费主义中的流行趋势)。
罗尔斯
在《正义论》中重构社会契约,将其作为分配正义的基础,赋予现代政治理论新内涵。
社会契约思想至今影响深远,例如:
提示: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理论家的观点,可参考卢梭《社会契约论》或罗尔斯《正义论》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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