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efinite limitation of time; infefinite term
“不确定期限”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術語中的核心定義為:一種未明确約定具體終止時間的期限狀态,通常以條款形式存在于合同或協議中,其持續時間取決于特定條件或雙方後續協商結果。該概念包含三層含義:
時間開放性
根據《牛津現代法律用語詞典》解釋,不确定期限條款(indefinite duration clause)本質上排除了固定時間節點的約束,例如“本合同持續有效直至一方提出終止”這類表述,其效力取決于未來可能發生的事件或行為。
法律效力邊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指出,附期限合同分為确定期限與不确定期限,後者常見于勞動關系、房屋租賃等領域。例如勞動合同中的“以項目完成為終止條件”,其法律效力終止時間與項目進度直接關聯。
跨語言對譯差異
在漢英翻譯實踐中,《新世紀漢英大詞典》将“不确定期限”譯為“indeterminate term”,而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其與“defeasible term”(可撤銷條款)的區别——前者關注時間維度未定,後者側重權利可撤銷性。
該術語的應用需結合《民法典》第160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附期限的規定,其司法解釋明确:當期限約定不明時,應按照行業慣例或公平原則推定合理期限。
“不确定期限”通常指在合同、協議或法律關系中,未明确約定具體終止時間的一種期限形式。其核心特點在于時間範圍的模糊性,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指無法預知或未明确限定終止時間的期限狀态。例如,勞動合同中若未約定具體截止日期,僅以“完成某項任務”或“雙方協商解除”為條件,則屬于不确定期限。
與确定期限的區别
常見應用場景
多見于勞動合同、租賃協議等法律文件。例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屬于此類,勞動關系可長期存續,直至法定解除條件達成。
法律意義
此類條款通常隱含“非永久性”屬性,需通過補充條款或法律規定明确終止條件,以避免糾紛。
示例:房屋租賃合同若約定“租期至房東收回房屋自用為止”,即屬于不确定期限。此時租期長短取決于未來可能發生的事件,而非具體日期。
(如需了解不同合同類型的具體法律效力,可參考的合同框架或的期限定義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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