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ona fide claim
benevolence; goodwill
【法】 bona fides; good faith; good will; good-will
demand; desire; ask; challenge; claim; mandate; postulate; request; require
【計】 claimed
【化】 requirement
【醫】 demand
【經】 call; postulation; request; requisitioning; solicit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善意要求"對應的核心概念為"good faith requirement"或"bona fide requirement",指法律主體在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時應持有的誠實信用态度。該術語源于羅馬法中的"bona fides"原則,現已成為現代民法體系的基礎要件(《牛津法律詞典》第9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其中"誠信原則"即包含善意要求的法律内涵。具體到合同領域,《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進一步明确當事人應"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民法典全文)。
在英美法系中,《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201(b)(20)條将"善意"定義為"事實上的誠實及對公平交易标準的遵守",此定義被廣泛應用于商業合同解釋(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比較法視角下,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與我國立法存在法理承繼關系(王澤鑒《民法總則》2014年版)。
“善意要求”這一表述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解釋,主要分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兩個層面:
在《民法典》中,善意取得需滿足以下條件:
該制度的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原所有權人可向無處分權人索賠(《民法典》第311條)。
指行為或言辭中體現的積極、友好的态度:
在法律領域,“善意”源自拉丁文“bona fides”,強調對事實的不知情狀态;日常生活中則更側重道德層面的良善動機。兩種語境的核心差異在于:法律中的善意需通過客觀條件驗證,而日常善意更多依賴主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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