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citation
instigate
be puzzled; delude; mislead
"煽惑"是漢語法律術語中具有特殊語義場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言語或行為刺激、挑動他人實施違法行為。該詞由"煽"(煽動)和"惑"(迷惑)兩個語素構成,形成語義強化結構,強調通過心理操控導緻他人行為失範的法律後果。
在法律語境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3〕8號)将"煽惑"定義為「以歪曲事實、制造恐慌或其他心理操控手段,誘使他人實施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其英文對應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官方譯本中譯為"incite and instigate",常見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相關條款,例如刑法第300條關于邪教組織犯罪的規定。
比較《外研社漢英法律詞典》與《法律出版社刑事法術語雙解》的釋義差異:前者側重行為過程,譯作"abetting and deluding";後者強調結果導向,采用"inducement through psychological manipulation"的譯法。這種差異反映出法律翻譯中主觀故意與客觀後果的雙重考量。
權威文獻顯示,該詞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需要滿足三個要件:傳播内容的違法性、手段的蠱惑性、後果的可預見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2020)刑終字第112號判決書所述,認定标準包括「傳播方式具有系統性」「受衆認知被實質性扭曲」等要素。
在宗教事務管理領域,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英譯本将涉及宗教極端主義的内容統一譯為"inciting religious hostility",這種譯法在聯合國法律文件數據庫中得到對應印證,體現了國際社會對精神操控類犯罪行為的共識。
“煽惑”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shān huò,其核心含義是通過煽動和蠱惑的手段,誘導他人做出不當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解析
常見搭配
如“煽惑人心”“煽惑百姓”等,多用于負面語境,描述對群體情緒的惡意操控。
古代文獻
現代用法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權威語文教材中的詳細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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