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uncellable bonds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advance; ahead of schedule; bring forward; in advance; move up
shift to an earlier date
【法】 acceleration; anticipate
take back; call back; countermand; draw back; recede; retract; withdraw
【醫】 recovery
【經】 drawing in; escheat; recovery; withdraw
【經】 bond; corporate bonds; corporated bond; corporation bonds
debenture stock
公司債券中的"不可提前贖回條款"(Non-Callable Provision)是指債券發行方在約定鎖定期内無權提前償還債務的法定約束。這類債券的英文術語為"Non-Callable Corporate Bond",其核心特征在于通過法律契約形式,将發行人的贖回選擇權與投資者的收益保障進行制度性平衡。
從債券契約架構分析,不可提前贖回條款主要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從公司治理角度,不可贖回條款實質是債務契約對股東機會主義的制約機制。哈佛法學院公司金融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該條款通過限制發行人利用利率波動提前償債的權利,有效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契約收益完整性。這種制度安排在穆迪2024年公司債評級方法中,被視為評估債券信用增級的重要考量因素。
“不能提前收回的公司債”即不可提前贖回公司債券,其定義和特點如下:
1. 基本定義
不可提前贖回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在債券到期前無權提前償還本金的債券類型。這類債券的持有人需持有至到期日,才能一次性收回本金和利息。
2. 核心特點
3. 與可贖回債券的對比
可提前贖回債券允許發行人在特定條件下(如市場利率下降時)提前購回債券,以優化融資成本;而不可贖回債券則限制了發行人的這一權利,保障了投資者的長期收益預期。
4. 法律與發行依據
根據《公司法》定義,公司債券需“依照法定程式發行”,并明确約定還本付息期限。不可贖回條款需在發行時通過合同條款明确約定,屬于債券契約的重要組成部分。
總結
不可提前贖回公司債通過限制發行人權利,為投資者提供收益确定性,但需承擔利率波動風險。其發行和條款設計需符合《公司法》及證監會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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