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uncellable bonds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机】 incapability
advance; ahead of schedule; bring forward; in advance; move up
shift to an earlier date
【法】 acceleration; anticipate
take back; call back; countermand; draw back; recede; retract; withdraw
【医】 recovery
【经】 drawing in; escheat; recovery; withdraw
【经】 bond; corporate bonds; corporated bond; corporation bonds
debenture stock
公司债券中的"不可提前赎回条款"(Non-Callable Provision)是指债券发行方在约定锁定期内无权提前偿还债务的法定约束。这类债券的英文术语为"Non-Callable Corporate Bond",其核心特征在于通过法律契约形式,将发行人的赎回选择权与投资者的收益保障进行制度性平衡。
从债券契约架构分析,不可提前赎回条款主要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从公司治理角度,不可赎回条款实质是债务契约对股东机会主义的制约机制。哈佛法学院公司金融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该条款通过限制发行人利用利率波动提前偿债的权利,有效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契约收益完整性。这种制度安排在穆迪2024年公司债评级方法中,被视为评估债券信用增级的重要考量因素。
“不能提前收回的公司债”即不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其定义和特点如下:
1. 基本定义
不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在债券到期前无权提前偿还本金的债券类型。这类债券的持有人需持有至到期日,才能一次性收回本金和利息。
2. 核心特点
3. 与可赎回债券的对比
可提前赎回债券允许发行人在特定条件下(如市场利率下降时)提前购回债券,以优化融资成本;而不可赎回债券则限制了发行人的这一权利,保障了投资者的长期收益预期。
4. 法律与发行依据
根据《公司法》定义,公司债券需“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明确约定还本付息期限。不可赎回条款需在发行时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属于债券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结
不可提前赎回公司债通过限制发行人权利,为投资者提供收益确定性,但需承担利率波动风险。其发行和条款设计需符合《公司法》及证监会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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