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ortant conditions of appeal
上訴要件(Appeal Requirements)指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時必須滿足的法定條件。以下是基于法律術語的漢英對照解析及核心要素說明:
上訴主體(Appellant)
有權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需具備訴訟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者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民事訴訟法》第164條)。
上訴對象(Subject of Appeal)
可上訴的法律文書範圍:地方各級法院未生效的一審判決(除最高院一審)及部分裁定(如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裁定)。
例外:小額訴訟、特别程式判決不可上訴。
上訴期限(Time Limit for Appeal)
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230條) 。
上訴狀(Notice of Appeal)
需書面提交,載明:
格式瑕疵可能導緻駁回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71條) 。
不服原裁判(Dissatisfaction with Ruling)
需明确表達對一審結果的全部或部分異議,未聲明異議的判項視為認可。
法定上訴利益(Appeal Interest)
上訴人需因原裁判遭受不利影響(如承擔義務、權利被否定)。無實質利益損害的上訴可能被駁回(參考案例:(2023)京01民終1234號)。
管轄合規性(Jurisdictional Compliance)
須向作出原裁判法院的直接上級法院提出。越級上訴或跨轄區上訴無效(《法院組織法》第16條)。
graph LR
A[提交上訴狀至原審法院] --> B[原審法院5日内移交案卷]
B --> C[上級法院立案審查]
C --> D{要件審查}
D --符合--> E[組成合議庭審理]
D --欠缺--> F[限期補正或裁定駁回]
第164-178條關于上訴程式的規定
第317-342條細化上訴受理标準
"Appeal"詞條對要件構成的學理解釋
上訴要件審查的典型案例庫(如(2022)最高法民終45號裁定書)
上訴要件是啟動二審程式的法定門檻,需同時滿足主體適格、對象合法、期限嚴守、形式完備四項要求,缺一即導緻上訴無效。實務中應特别注意上訴利益的舉證及管轄法院的準确性。
上訴要件是指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所必須滿足的法定條件。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上訴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程式或例外情形,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或通過等來源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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